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预防烟花爆竹引发的灾害性事故,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公园;
(四)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五)车站、地铁、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八)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九)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一)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海鸥等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确定和公布本辖区内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
第七条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传统民俗民习和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禁止零售烟花爆竹。
第八条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