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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30日
1.        目的
 
规范工程事故管理,及时报告、调查、分析、统计事故,正确吸取事故教训,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确保中原油(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        定义
 
2.1     事故:在工程部工程建设中,凡由于人、物的因素或自然因素直接或间接的作用,使人、工作、过程、生产、设备、设施突发性出现损害、破坏、影响工程进度、经济受损失等意外现象均称为事故。当事故与非事故发生争议时,由HSE工程师组织裁定。
2.2     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3.        事故的分类
 
3.1     事故分为八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人身事故、放射性事故、其它事故。
3.2     工程建设中,因原材料、物资,在计划、采购、运输过程中,由于质量不合格、损坏,影响工程进度、经济受损失等发生的事故,归入设备事故。
 
4.        事故报告、统计
 
4.1     当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至工程部。由工程部根据事故分级向上报告。
4.2     火灾、爆炸事故应先报火警(119),并且同时报告工程部。
4.3     发生伤亡或中毒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拨急救电话120,并采取相应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4.4     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必须8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用事故快报的形式,书面报送工程部。
4.5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向工程部报告。由综合管理部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书》及事故报告,3天内报送综合管理部、工程部以及项目管理部。
4.6     工程部HSE工程师负责统计工程建设中任何相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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