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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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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0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30日
 
5.        事故管理职责分工
 
5.1     HSE工程师主管人身事故以及着火、爆炸事故、放射性事故等。
5.2     凡有人员伤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应指定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相关部门配合。
5.3     HSE工程师为工程事故综合管理负责人,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负责事故考核工作。
5.4     按照事故管理职责分工,当发生事故时,由事故主管部门依照事故管理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时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6.        事故责任
 
6.1     因忽视安全施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国家和中原油(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事故负责任者给予考核;构成犯罪的由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阻挠、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求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凡是违反国家和中原油(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程有关用工制度,私自用工发生事故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工单位负责,并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6.4     凡是与外单位发生业务关系过程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6.5     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6.5.1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5.2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不按期完成,又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5.3   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5.4   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5.5   因施工机具长期失修、带病作业,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5.6   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落实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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