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等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10]24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幼儿园)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管理职责,全面掌握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状况,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健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对各类校外活动场所、经批准登记注册的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育部门要协同共青团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管理等部门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对尚未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各类课外班,教育部门要依托综治部门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程序登记注册;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学生和儿童。
第八条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校园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严密控制可能危害校园安全的各类重点人员;加强对校园内部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防范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措施,预防案件事故。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统一配设保卫机构,配备保卫干部,密切部门间联系和工作指导,畅通信息互通,及时研究落实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必须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 被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36个班级以上规模的学校要建立保卫科,配备专职人员;其他学校要设立安全员,负责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二) 中小学和幼儿园保安或保卫配备标准为:24班及以上(在校师生员工人数不足1500人)的配备不少于3人,7-23个班级的配备不少于2人,6个班以下的配备1人,有住校生的另增配1-2人。在校师生员工人数超过1500人的应按照不低于总人数的2‰聘用专职保安人员,寄宿制的应按照不低于总人数的3‰聘用专职保安人员。
(三) 专职保安人员应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或由单位自行招用,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经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后方能上岗。中小学、幼儿园平时应注重校园保卫干部、保安人员教育训练,每年组织一次集中培训演练。
(四)专(兼)职保卫(保安)人员应定期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安全知识宣传、防范技能培训等工作,落实门卫管理、值班巡查、安全检查、重点守护、应急处置等内部防范措施,及时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安机关。
(五) 中小学、幼儿园应为保卫(保安)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备警棍(橡皮警棍、狼牙棒)、喷雾催泪罐、钢盔、防割手套、防刺背心、防护钢叉、警哨、腰带等必要的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为每校各2套以上,放置在门卫值班室,并规范防护器械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以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一)门卫管理制度。由专职保卫(保安)人员按照询问-查验-联系-登记的流程,负责对进入校园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查验和登记,严防来历不明人员、未经批准的校外机动车、非教学用危爆物品、剧毒化学品、刀具等危险物品和可能伤人的动物进入校园。
(二)值班巡逻制度。组建护校、护园队,规定职责任务、巡查线路、时间和具体要求,落实值班、巡逻措施。寄宿制学校、幼儿园要配备教师或职工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建立领导带班、教师或职工24小时值班、定时查铺制度。
(三) 安全教育制度。针对不同时期的防范重点,确定教育培训内容,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消防、治安安全知识教育和防范技能培训,增强师生员工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 接送值守制度。小学、幼儿园应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时的接送制度,明确接送时间、手续等。
(五)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并及时整改校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做好校园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相关人员教育稳控工作。
(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有接送学生、幼儿上、放学车辆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加强车辆的使用管理,做好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等工作,确保接送学生车辆性能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