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重要部位管理制度。明确重要部位责任人、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落实管理措施。
(八) 安防设施管理维护制度。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安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每2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运转正常、发挥作用。
(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加强校园消防管理。
(十) 其他相关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选派民警担(兼)任学校、幼儿园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督促落实校园内部治安各项措施。法制副校长或社区民警每月到校园开展工作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和公安部门要根据创建“平安校园”的相关规定,分别制定出台校园安保工作考核办法,列入各级各单位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商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好校园及周边的治安、交通、市场经营等社会秩序。各级公安、教育等部门和校园应建立校园安保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定期互通校园安保工作情况和治安形势,及时决策部署阶段工作。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始终坚持对涉校案(事)件信息的敏感性,强化责任意识和时效意识,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按照“快、准、全、深”原则收集影响校园安全的情报信息,一般性情报信息应当在12小时内上报;重、特大情报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情报信息,应当在采集后立即报送;紧急情况随时上报,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的现象发生。校园安保工作情况要一月一报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章 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在主要出入口等场所、内部重要部位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学校、幼儿园应在校门口对向安装视频监控,覆盖校园大门及两侧50米范围。
(二)各学校、幼儿园应在门卫室等重点部位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校门口视频监控和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当地公安联网,上学放学时段,有条件的教育、公安机关控制平台应最大限度监控校园门口情况。
(三)校园其他部位技防应按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DB33/768-2009,详见附件)要求布建,视频监控应保持完好有效,图像存储时间须保存15日以上。
第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在出入口等场所、内部重要部位采取以下实体防护措施:
(一) 在校园出入口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机动车辆减速装置,有条件的可设置防车辆冲击设施。
(二) 具有防护条件的,应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攀爬设施。
(三) 在校园内部存放贵重物品、重要教学设施、危险化学品和放射物质、现金票据、档案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采用坚固的金属防护栏对其窗户实施防护,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保管重要物品。
(四)在校园内部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坠落、溺水、挤踏等事故的场所、部位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五) 根据校园内部具体情况,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场所、部位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各学校幼儿园应落实师生集中出入时段的值守制度,特别是小学、幼儿园的上学、放学时段,要安排2名以上教师、志愿者和2名保安(佩带防护器械)在校门口至校门外一定路段两侧交叉值守。上课期间,校园保安要加强校内巡逻和监控室、门卫的值守,注意观察异常情况,一旦发现异情,要及时处置、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上学放学时段,在地处交通、治安复杂地段的校园周边,当地公安部门派警力在校园门口及附近区域加强秩序管理和武装巡逻,开展“三见”(见警察、见警灯、见警车)工程。完善校园周边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在校园周边建立警务室或执勤点。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要重点排查校园周边不少于500米范围内暴力型精神病患者、吸毒重点人员、重点信访人员以及其他因各类矛盾纠纷可能铤而走险危害社会治安、危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重点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排查出的重点人员要一人一册建档,必须明确责任人和防范措施,强化信息搜集和教育稳控。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精神病史”的规定,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校园工作。建立健全困难学生、问题学生、特殊学生和“拟关注”教职员工的管理档案,定期了解家庭、生活、工作、学习情况及思想动态,明确定人帮扶制度,注重疏导稳控。排查及稳控工作情况要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二条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滚动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乱点和治安隐患整治活动,坚决扫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丑恶现象。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周边无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的玩具、文具和出版物销售,200米内无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和电子游戏厅经营场所。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重点治理校园周边无牌无证车辆载客及机动车乱停乱放、不遵守交通信号、不按规定停放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校车驾驶人、车辆的交通安全检查和教育,规范校车标识。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督导检查制度,通过明查与暗访、抽查与全覆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校园安保存在的问题,有效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通报批评、督促落实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