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宁财企[2007]37号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为保护公司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加大企业对矿山安全设施建设、 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整改以及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投入,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费用使用部门。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公司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按照宁财企[2007]37号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不少于每吨8元。
第四条 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在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五条 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等;
2.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在本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公司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七条 安全费用不作为单位、部室生产成本考核。各单位、部室根据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规定的范围每年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报安全环保部审核。
第八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明确年度安全费用计划的主要内容、责任部门以及预计发生的费用,其预算纳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预算体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单位在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过程中,必须对安全费用计划实施的具体内容、实施进度及各阶段所需的资金制定具体方案,方案及实施效果报安全环保备案。
第十条 安全费用使用方案实施过程中其费用超出预算的,由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安全环保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门在统筹安排各项生产经营资金的基础上,必须确保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所需的资金,对安全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由计划财务部、设备动力部负责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室负责人对实际发生的安全费用的票据应及时进行签字确认,经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审核,再按财务审核手续要求审批后,交计划财务部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门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款项的专项核算工作,应建立专门统计台帐, 对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专款情况(包括使用日期、 使用项目、使用金额、项目预算金额等)进行登记、备查。保证财务核算的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
第十五条 每季末各单位、各部门应向公司计划财务部、安全环保部上报安全费使用情况统计表,以便公司监督各级安全费用的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年度安全安全费用计划的落实情况负责监督、 检查,保证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年底要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计划财务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