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 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预案》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遇险)3人及以上或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较大的锅炉、压力 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
(二)、一次急性中毒30人以上(含30人)或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特大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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