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和指导工作。
6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其教学大纲应对通用的特种作业和设备的安全技术进行安排,使之达到或超过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知识水平,以便对特种作业的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并立即进行处理。
7 在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时,不但要有讲授理论知识的课堂教育,还应到工矿企业进行生产作业现场实习。对实习成绩的考核可采用“口试”的方法进行(也可考察其语言表达能力),对于实习不合格者,亦不能发放“上岗证”。
8 对安全管理人员初训和复训事宜,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各项技术安全法规的修订,应对安全管理人员在持有“上岗证”的基础上进行复训,每4年1次为宜。在复训时应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同时还应讲授由于安全管理人员的失职或过失而造成伤亡事故的案例分析。
9 各地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基地(培训中心)。不一定像国外那样高档和豪华,但是应有电化教室、安全技术图书室,便于教员和学员查阅资料。
10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八条的规定,各级地方政府支持安全生产监督者管理的工作和履行职责,应加大对安全培训工作的拨款,特别是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基地的建设的资金支持。
11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有目的地组织一些安全检查工作。如:对口检查、交叉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等,这样不但可以锻炼队伍,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业务素质,同时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监察工作。
12 建议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安全执法监察时,也应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状况做为内容之一。调查、了解他们在单位上的地位、待遇和处境情况,帮助解决相关问题,有利于安全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四 结语
从2001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成立至今,全国分级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可以说我们国家现在已有一支安全生产监察的正规军。如果我们学习和借鉴工业发达工业国家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采取正确的培训途径和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之成为安全检查工作的有生力量,同时认真加强组织和管理,也会成为安全监察工作的辅助力量和后备军,通过共同贯彻执行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必将对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肖惠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