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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7月28日

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发 文 号:京安监发〔2010〕101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0-07-28
实施日期:2010-08-27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防火设计规范》等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基础上,增加有毒有害气体防护(以下简称气防)、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装备、设施和物资储备,开展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具备满足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处置需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所属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救援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救援人员数量不低于28人(包括队长、副队长、灭火队员、气防队员、技术员、值班员等),其中,灭火队员不应低于18人,气防队员不应低于2人。

  (二)至少配备三辆以泡沫灭火剂为主的消防车辆和1辆指挥车。每辆消防车辆至少配备2套空气呼吸器和小型灭火器具,每两辆泡沫消防车应配备1门移动泡沫炮,每3辆消防战斗车至少配备1套断电钳、扩张器、无齿锯等破拆工具。

  (三)至少配备1辆具备气防功能的救护车,车上配备担架、通讯工具、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空气呼吸器、苏生器、防化服、空气压缩机,以及一定数量的空气呼吸器备用气瓶和必要的维护维修器具等。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为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配备专门的训练场所和设施,并配备车库、通讯室、办公室、值勤宿舍、器材库、会议室、学习室和必要生活设施等。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整合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和工艺技术部门、设备维修部门等力量,制定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的处置程序,并配备满足本企业实际需要的专业堵漏器材。

  第二十条 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并与邻近具备相关资质、相应能力或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所在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演练,保证应急救援协议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以生产装置、经营、储运场所等重点岗位作业人员为主,队员人数不低于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30%,并保证作业时间兼职救援队员人数不少于全部作业人员总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为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配备满足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要的防护服(防化气密服、防火气密服、防溅气密服等)、安全带、安全绳、防酸碱面罩、防酸碱护目镜、防爆工具、防爆灯、氧气呼吸器、自动苏生器、灭火器具、气体检测仪和医疗急救箱等应急救援设备。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具备满足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员学习培训的场所和设施。

  第四章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二)组织建立本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保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培训、装备、物资、演练等经费投入。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应急救援协议签订工作;

  (四)根据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管生产或技术的负责人应当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的重要成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指导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人员所需专业和知识结构等方面的指导或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的专业性能、数量和种类等方面的指导或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方案、演练计划和应急救援操作程序等方面的指导或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制定应急救援现场专业救援方案和防护措施等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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