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一)参与本企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1.营救受害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期紧急救护。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配合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2.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矿山专职救援队要配合开展送风、抽水、井下灭火等专业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要开展抢修设备、封堵泄漏点和危险化学品泄漏物回收、清洗、吹扫等工作,配合开展工艺紧急处理、运输车辆转移等。
3.为救援决策工作提供专业技术资料和建议。
4.根据救援工作需要,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二)开展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性检查,参与隐患排查工作,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参与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三)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培训,具备本行业领域内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能力。
(四)加强队伍管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人员、通讯、物资和设备等应急准备工作,具备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掌握相关企业应急预案,协助其开展预防性检查、制定落实专门的应急救援措施和开展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六)积极参与社会救援。
第二十七条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一)参加事故救援工作。开展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组织职工自救互救,维护企业内部秩序;为专职应急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提供现场信息,配合开展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救援工作。
(二)参加应急救援学习、培训,掌握专业应急救援知识,具备满足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的专业技能。
(三)参与本企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掌握企业内的交通道路、主要生产装置、重点部位等情况,做好通信、应急物资等的准备,具备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制定培训、演练和考核等管理制度。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还应制定值班备勤、设备维护和预防性检查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管理档案,掌握本企业和所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企业的重点部位、重要设备等的详细资料、各项应急预案、专业救援程序和处置要求。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掌握本企业各类应急预案,熟悉突发事件专业救援程序,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三十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当配备专门的值班人员和通信设备,实行24 小时值班备勤。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当建立快速通信联络机制,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及时性。
第三十一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制定专业领域内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按照岗位、人员分工明确各项专业处置工作程序。同时,根据本企业实际,针对各重点部位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分别制定应急处置流程,详细规定所需的救援人员、装备和操作步骤等。
第三十二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每周重点培训科目、范围、目标、时间、参加人员等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培训工作计划,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队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每名救援队员接受的培训时间每月不低于4小时,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本企业应急救援相关管理制度;
(二)应急救援预案;
(三)个人防护器具的使用和安全防护措施;
(四)应急装备、工具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能力;
(五)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技术要求和程序;
(六)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自救、互救知识;
(七)应急通信联络方法;
(八)应急救援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