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除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应急演练外,应另行制定年度演练计划,开展专门的应急演练。
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每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演练;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处置技能专项演练。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对每次演练进行总结,查找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开展预防性检查工作,对本企业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上报企业并提出整改建议。
与其他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对所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企业定期开展以防范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为主的预防性检查。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时,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并按下列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一) 救援人员应佩戴齐全救援专用服装、个人防护用品和必要的救援工具后,方可进入救援现场。
(二) 发挥距离事故现场近的特点,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在事发现场作业的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应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实施专业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将事故第一手资料报告应急指挥人员。
(三) 进入现场应进行全面勘察,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实施救援。救援工作中进行全过程勘察,及时了解现场情况变化,完善救援方案,保证救援安全,最大限度地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四) 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首先开展被困人员的救援工作。
(五)遇到事故扩大、影响救援人员安全等突发情况时,救援人员应立即撤离现场,并报告指挥人员。
(六) 现场救援结束后,应监控、检查事故现场情况,确保危险已消除。
(七) 整体救援工作结束后,应编制救援工作总结报告,并协助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第三十七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将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通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在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应急救援队人员构成、设备、物资等整体情况;
(三)可实施的救援范围;
(四)救援协议签订情况;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因企业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原因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提前通知签订救援协议的企业,并将情况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因特殊原因导致队员数量、装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三十九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服从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的调动,根据要求及时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定期总结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队伍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名词解释。
(一)专职救援队:指不参加企业内生产经营活动,专门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救援组织。
(二)兼职救援队:指参加企业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定期接受应急救援培训,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参与抢险处置工作的应急救援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