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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2日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京安监发〔2010〕147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1-22
实施日期:2010-12-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办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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