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电灯部分:
(1)工地办公室以40W日光灯一盏为限,其他用途限20W日光灯两盏及插座两只,但视实际需要增加。
(2)工务所炊具以电锅一只为限,不得使用电炉。
(3)内部施工用的电灯以100W为限,其盏数由工地主任决定。
(4)每组工寮用电最高不得超过60W日光灯6盏,但需要增加时应事先向工地主任报备,倘超设一盏,每月由工地主任负责收费(每盏按100元计算)。
(5)工寮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播放电视、录音机、收音机。
(6)在工地内任何地点置放各种电气器具,须事先向工地登记,并呈报公司核准,如电视机、录音机、收音机、电冰箱等,置放一种每月每次收费200元计算。
(7)工寮一律不得使用电锅,倘发现使用时,除当场取缔外,并罚款200元,于当期估验款项扣抵。
(8)工寮发现偷电时(未依照电力公司标准),其责任除由承包商负责外,工地人员当严厉处分。
(9)工地照明用电,以60W二盏为限,但工地宽阔得视实际需要增加,倘在夜间施工时以300W四盏为限。
(10)工程抽水用马达,不得接用电灯电源。
(11)临时水电线路的设施,概由该工地承包水电商负责按照本规则规定装设并每星期至少一次由工地主任派管理员负责督促水电工检查,是否漏水电或有无违反各项规则,倘违反者即照本规则取缔处罚。
3.动力部分:
(1)粗木工、细木工、地下室防水、泥水等使用的马达,不得接用电灯电源,但视实际情况事先呈报者不在此限。
(2)拌合机7.5HP马达,吊车1.5HP马达,均为动力用电,其数量依实际订定。
(3)磨石机用220V电源外,如用干磨机时可接用110V电源。
第七条本规则所规定事项,工地主任应确实负责督促办理,否则从严议处。
第八条本规则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