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新进公司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掌握了安全技术操作基础知识和要领后,填写公司三级安全教育。
5.10三级安全教育由公司教育专责人具体负责安排实施和建档。各级第一安全责任者应对制度的贯彻执行负全责;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对违反安全制度而发生事故者,将追究各级有关人员的责任。
5.11为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安全制度的实施,确保施工现场人身安全,公司级教育由总经办具体安排,经教育考核合格后,通知部门进行第二级教育。经部门安全教育之后,部门培训负责人应将教育情况通知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
6安全行为规范(搞好安全施工的法规禁令)
6.1施工区内十三个不准:
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施工区内,不准带进小孩;
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施工无关的事;
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不按公司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准进入施工岗位;
安全装置不齐全设备不准使用;
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不戴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6.2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没有获得经批准的动火证件,任何情况下严格禁止动火;
不与施工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设备、管道、贮罐等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6.3操作工的六严格:
严格进行工序转序;
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严格执行操作票;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6.4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严禁酒后开车;
严禁超速开车;
严禁空档溜车;
严禁设备带病行车;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7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7.1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由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委员会(体系)负责实施,其机构网络按附录A。
7.2安全意识教育范围:包括思想教育、法制和劳动纪律教育。
7.3培训内容和形式
7.3.1法制法规培训教育包括公司规章制度,安全施工法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内容包括:对有关规定的解释,双方权利和责任。
安全技术科学知识教育内容包括:设备的性能作用和一般结构原理,事故预防和处理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修理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保管规定。
进行安全卫生和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内容是基本施工状况、施工过程、操作方法、工艺流程、设备性能及产品结构,安全保护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特种设备的安全知识,常发事故预防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构造、性能和使用常识。
安全卫生知识内容有单位职业性危害产生、发散特点和职业危害及急救措施等。
培训形式以三级教育特种专业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和典型案例教育相结合。从业人员必须经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专业人员(电器、锅炉、焊接、驾驶等)应按规定参加国家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7.3.5培训教育形式必须结合公司实际经常性展开与日常安全和典型案例教育和结合的形式,使从业人员从思想上对安全施工警钟长鸣。
8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8.1危险作业的范围
带电作业;
在禁止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易爆作业;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爆破或带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高空作业;
使用临时输电线;
8.2危险作业审批程序
凡危险作业,均应有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任务部门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由安技部门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检查,提出意见批准后,方可施工。
8.3危险作业要求
施工前,施工部门要检查现场,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教育,明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工作,并设专人监护。
8.4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属于危险作业。
高空作业的级别分为:相对高度在2米至5米,称为一般高空作业,在5米以上至15米的称为二级高空作业;在15米以上至30米的称为三级高空作业,在30米以上的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凡从事高空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高空作业前,必须对安全带安全帽梯子跳板脚手架安全网等各种防护用品和高处作业设施,工具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使用。
高空作业区,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进行上下两层作业时,上下两层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栅或其它隔离设施。
8.5“五有”防护装置管理
各种机电设备生产作业场所都必须做到“五有”防护装置齐全,牢固可靠。
各部门要加强对职工进行“五有”防护装置的使用,维护保养教育,使每个职工真正认识到这些装置是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人员都应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五有”防护装置负责。
对所有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不得无故拆除损坏,否则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罚款,如因此造成事故,根据情节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设备检修后,对所有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必须装齐装牢,不得丢失、遗漏,凡因此造成事故,有关检修人员应负完全责任。
一切新设备在生产前,必须将安全防护装置安装齐全并报设备安全部门验收,否则,不准投入生产或试运转。安全用电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大型吊装作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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