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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0日

  11安全事故、事件和不符合的处理和调查要求

  11.1事故类别鉴定和处理调查

  11.1.1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按GB644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11.1.2事故划分和管理按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11.1.3人体轻伤按头颈部损伤、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四肢损伤和其它损伤进行鉴定。执行GA/T146《人体轻伤的鉴定》。

  11.1.4工伤事故的计算方法按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轻伤)率指标进行统计。

  11.2事件的类别、鉴定、处理和调查

  11.2.1事件的识别和确定按公认的行业惯例,执行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解》。分解依据为急性毒性、急性发病状况、慢性发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最高容许浓度等六种情况。以上六种情况按危害程度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11.3不符合的鉴定、调查和处理

  11.3未满足法律法规、组织和相关方健康安全要求的行为,均列为不符合进行识别和控制。

  11.3.1纠正/预防措施实施过程

  11.3.2出现事故、事件后,立即纠正调查(处理)其调查处理流程:

  a)现场处理;

  b)物证搜集;

  c)事实材料搜集;

  d)证人村料搜集;

  e)现场拍摄;

  f)编制事故图等。

  11.3.3调查初步处置后,应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建立完整资料。

  11.3.3.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11.3.3.2项进行分析:

  a)重伤部位;

  b)重伤性质;

  c)起因物;

  d)致害物;

  e)伤害方式;

  f)不安全状态/行为。

  11.3.3.3确定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

  11.3.3.4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11.3.3.5进行事故结案归档材料工作。

  11.4纠正/预防措施

  11.4.1事故、事件和不符合发生后,应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减少因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实施过程应全面予以记录,评价和确认其措施的有效性。

  11.4.2纠正/预防措施在实施前应通过风险评价过程,对其适宜性、充分性进行评审。

  11.4.3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所面临的安全风险相适应;通过措施的有效实施,总结出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规律。必要时,修订相关程序和作业性文件。

  11.4.4事故伤害损失按GB/T15499《事故伤害损件工作日标准》进行鉴定。

  12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

  12.1伤亡事故的确定和划分

  伤亡事故,系指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职工从事生产施工经营服务等工作而发生的事故。

  在生产施工经营服务时间或生产施工经营服务区域职工虽不是从事生产施工经营服务工作,但由于单位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凡与生产或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厂区工地货场)因车辆伤害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单位发生各种灾害或险情时,本单位职工抢救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涉及到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在单位上报并统计。

  凡不在上述范围人,对确定为伤亡有异议的事故,经上级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提出意见,由市劳动局确定。

  12.2按伤亡的轻重程序划分以下几类事故

  轻伤事故,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重伤事故: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的各种事故均为重伤事故。

  多人事故,一次轻伤《含急性中毒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死亡一至二人,一次重伤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

  恶性事故,一次死亡三至九人,一次死亡不足十人,但死伤总数在十人或十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恶性事故,一次死亡十人或十人以上,一次死亡不足十人,但死伤总数在二十人或二十人以上的事故。

  12.3事故报告

  12.3.1生产施工经营服务场所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最先发现人以及部门领导,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12.3.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集团总公司和区劳动局、公安局、人民检查院。

  12.3.3发生重伤及多人事故死亡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了防止事故继续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在场人员要共同负责清理现场,并做出标志、记明数据,画出现场图。

  四事故调查

  12.3.4轻伤事故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

  重伤及多人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和主持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应当请求集团总公司和所在区县领导局派人参加在事故发生后十天内报出《职工重伤或多人事故调查报告书》。

  12.3.5死亡事故由集团总公司会同单位所在地劳动局、公安局、上级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死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的建议,写出事故的调查报告。

  12.4事故处理

  12.4.1及时分析事故原因并追究相应责任:

  由于工作场所作业条件恶劣,设备安装不合理,长期拖延不改或缺乏各项必要的安全装置和虽有安全装置,但装置不当因而发生事故者,应由安装、维修人员负主要责任。

  由于缺乏各种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或有而不全,也未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和指导,使职工未能全面掌握,因而发生事故者,应由单位有关领导负主要责任。

  由于不关心职工的安全健康,随便加班加点,而造成工伤事故者,应由指挥领导者负责。

  在生产经营服务等过程中,由于职工不遵守操作规程作业而发生事故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如果领导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事故,应由其领导负完全负责。

  公司内存放的机械设备和作业场地因不执行公司安全规定,造成伤亡事故应分别由所属部门负责。

  12.4.2轻伤事故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2.4.3重伤及多人事故由公司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12.4.4死亡事故由集团总公司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5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6死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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