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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0日

  12.4.7各部门发生事故后,应填写“一般事故调查表”,并于三日内送安全管理部门。

  13工伤的认定

  13.1认定依据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工发(2002)46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保险规定”,特做以下管理规定:

  13.2工伤认定

  13.2.1职工因公负伤应迅速抢救治疗保护事故现场,所在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告安全主管人员,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

  13.2.2职工发生因工负伤事故,事故部门应在3日内召开事故分析会,填报工伤事故报表,并同负伤者初诊诊断证明一并报工程部。

  13.2.3轻伤事故负伤者一般不参加工伤评残鉴定,若达到器官部分缺陷,体形异常者,本人和所在部门可向公司劳动部门提出评残申请。

  13.2.4重伤事故的负伤者及所在部门应事故发生的7日内将负伤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一寸照片两张一并递交公司有关部门,经审定后,上报劳动局进行工伤认定,并申请领取工伤证。

  13.2.5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的道路机动车事故,并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工伤,机动车以外的事故不认定工伤。

  13.2.6由于治安和火灾造成的伤亡事故,有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为工伤。

  13.2.7国家规定的其它属于工伤范围认定条件的负伤者,给予认定工伤。

  13.2.8职工在工作中饮酒的,不论喝多少酒,也不论喝何种造成伤亡的,不作工伤认定;因业务工作饮酒过量,造成伤亡不作工伤认定。

  13.3工伤的医疗

  13.3.1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确认符合报销规定范围的按公具体规定办理。

  13.3.2工伤职工休工期间,一律凭指定医院的“休假证明”休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医院“休假证明”的,不得算工伤假,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3.3.3凡因工负伤需休假一个月以上者,休假人应根椐指定医院的意见与公司鉴定“工伤医疗期协议”“工伤医疗期协议”依据《北京市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3.3.4“工伤医疗期”满后,伤者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需治疗的,由本人据医疗单位出据的证明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确认后,续签“工伤医疗期”协议,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3.4工伤致残的劳动鉴定和保险待遇

  13.4.1凡已经区劳动局进行了工伤认定,并领取了“工伤证”且符合“评残”标准者,在“工伤医疗期”终结后,凭“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证”和治疗医院的病历X光片CT片及相关的报告单等资料报公司工程部参加工伤致残等级的鉴定。

  13.4.2工程部根据伤者的上报资料,确认是否符合“评残”标准,确认后,填写鉴定表,一式四份,报区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评残。

  13.4.3凡经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评为工伤致残或职业病1—10级的职工,工程部将其鉴定表转给公司劳动认识部门,由其按国家工伤保障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待遇。

  1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14.1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由公司安委会决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4.2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14.3在安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主要领导得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对存在隐患,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本来可能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滥用职权违章指挥,导致事故发生的。

  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对有关部门/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

  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导致事故发生的。

  发生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安全管理部门下发的限改通知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15公司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

  15.1检查、考核内容

  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有”防护设施是否齐全;

  各类机械设备电器设施及其它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有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是否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相关记录;

  劳保用品穿戴是否齐全;

  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要害部位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15.2检查、考核标准

  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在限期内整改,如到期不整改的,每项处以50-500元罚款,直至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

  对于违章操作,每发现一项要对违章操作者处50-500元罚款,由此发生的恶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至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

  “五有防护”设施不齐者,每项处以100-200元罚款;

  劳保用品穿戴不全者,每项处以10-50元罚款;

  阻碍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处以100-200元罚款,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未按规定对职工,新上岗换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100元罚款;

  特殊岗位,无证上岗对责任者及主要领导分别处100-200元罚款。

  15.3工伤事故的考核

  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扣除公司主管经理、安全负责人、事故部门负责人3个月的效益工资;扣除事故部门当月效益工资总额的100%;事故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每发生一起重伤或多人事故(轻伤3人以上),扣除公司主管经理、安全负责人、事故部门负责人2个月的效益工资;扣除事故部门当月效益工资的50%。

  每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除事故部门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对事故部门罚款500—1000元。

  工伤休假从事故发生次月起进行考核,超过公司下达的控制天数,每超一天,扣除部门效益工资总额的1%。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处罚事故部门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四工伤、违章罚款由生产全部开据单据,自事故部门及责任人的效益工资中扣除。此款由财务部立帐管理。年末由工程部提取,用于奖励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工伤休工控制天数计算方法:

  部门月控制天数=(0.5小时×部门职工总数)/8小时。

  附加说明:

  本文件由工程部安委会提出并起草

  本文件由工程部安委会组织实施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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