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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旁站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12日

  第十四条旁站人员在旁站期间,未能及时制止违章、发现隐患,经相关检查人员纠正或造成事故时,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将追究旁站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四章 实行安全旁站的部位

  第十五条在以下作业和施工部位必须实行安全旁站:

  A.开挖基坑、沟槽作业(人工挖扩桩孔);

  B.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安全网的支挂);

  C.塔吊安拆及顶升作业;

  D.整体爬架、模板自升架设设施安拆和升降作业;

  E.外用电梯、吊篮(含电动吊篮)安拆作业;

  F.提升架安拆、试运行作业;

  G.电梯井防护设施搭设、拆除及网上清理作业;

  H.大型起重吊装作业;

  I.架空线路防护架搭设和拆除;

  J.建筑物拆除和清理作业;

  K.搅拌机清理和维修作业;

  L. 焊接作业及易燃、易爆作业;

  M.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和其它特殊环境下的作业;

  N.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试用阶段;

  O.其它危险部位、危险作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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