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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8日

3.2.7.3  其他B级、C级和D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单位至少应有一名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3.2.8  安全评估单位接受爆破作业单位委托后,应及时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综合情况,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
3.3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
3.3.1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完成设计后,在提交申请前,应委托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监理。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与安全监理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安全监理单位不能为本单位安全评估的项目进行监理。
3.3.2  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由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或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自主选择。
3.3.3  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应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方案,并按爆破工程进度和实施要求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细则,按照细则进行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在爆破工程的各主要阶段竣工完成后,签署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意见。
3.3.4  安全监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监测爆破地震引起的振动振速、空气冲击波等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参数内;
--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
--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爆破作业项目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3.3.5  A级、B级硐室爆破、其他A级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应进行爆破效应监测,但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前已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就爆破可能引起的损失事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补偿、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爆破效应监测。距爆区200M范围内无任何保护对象的爆破作业项目无需进行爆破地震振动效应监测。监测项目应由安全评估单位提出。
3.3.6  安全监理单位使用本单位满足国家计量法规要求的测试系统、仪器进行爆破效应监测时,可以作为监理项目的仲裁性监测方。
3.3.7  安全监理单位对监理项目进行爆破效应监测后,应编制监测报告备查,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目的和方法、测点布置、测试系统的标定结果、实测波形图级其处理方法、各种实测数据、判定标准和判定结论。
3.3.8  安全监理单位受委托进行安全监理,至少应派遣一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作业现场监理负责人,主持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并作为监理项目的联络人。实施监理期间,监理项目负责人不能再负责其他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
3.3.9  安全监理单位受委托进行安全监理,除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要求聘请保安人员负责现场治安防范的,其他情形下无需聘请保安人员派驻到作业现场。
3.4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与受理
3.4.1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设计施工单位爆破设计书经安全评估后,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1)及下列材料,但作业项目被评审为岩土爆破C级及以上的、拆除爆破D级及以上的,以及爆破设计施工难度大或对公共安全影响大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则应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项目申请材料:
--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3.4.2  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将相关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同步通过系统提出爆破作业项目申请。
3.4.3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接到爆破作业项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3.4.4  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爆破作业项目申请,经初步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申请。
3.4.5  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项目申请的,应当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如不予受理申请人爆破作业项目申请,则应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5  爆破作业项目审查与审批
3.5.1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范围内爆破作业项目的督导检查,区县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爆破作业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3.5.2  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受理爆破作业项目后,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初审,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日内,项目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应完成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送市局主管部门。
3.6  爆破作业项目施工
3.6.1  施工公告
3.6.1.1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
3.6.1.2  施工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设计施工单位;
--安全评估单位;
--安全监理单位;
--爆破作业时限。
3.6.2  爆破公告
3.6.2.1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
3.6.2.2  爆破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地点;
--每次爆破时间;
--安全警戒范围;
--警戒标志;
--起爆信号。
3.6.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施工
3.6.3.1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单位应至少派遣一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爆破技术管理工作。
3.6.3.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受委托下井为合法的煤矿、有色金属矿进行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至少派遣一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爆破技术管理工作。
3.6.3.3  爆破作业期间,负责施工现场爆破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不能再再负责其他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
4  爆破作业项目执法监督
4.1  市公安局爆破作业主管部门、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应加强对区县公安机关爆破作业项目受理、审批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及时纠正受理、审批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4.2  各级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爆破作业项目审批的投诉电话或者信箱。
4.3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项目审查的专管民警、批准领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参与经营爆破作业项目的;
--因利益关系指定有关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
--一年内受到二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条件范围,增设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条件,提高爆破作业项目许可门槛的;
--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4.4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项目审查的专管民警、批准领导在审批爆破作业项目工作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管理要求
5.1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5.1.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收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5.1.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对其承接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或外省市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应在爆破作业项目批准后3日内将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安全监理合同等情况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备案。
5.1.3  持有经市公安局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对其承接的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见附录2)。
5.2  降级及撤销
5.2.1  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单位(营业性)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5.2.2  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单位(营业性)在爆破作业活动中被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的,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
5.2.3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直至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造成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认真踏勘爆破作业现场,审核爆破作业有关参数,致评审爆破作业项目等级有偏差的;
--受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指使、要求或因利益关系,故意降低或拔高评审爆破作业项目等级的;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GA991的规定实施安全评估的。
5.2.4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直至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造成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爆破作业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爆破作业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GA991的规定实施安全监理的。
5.2.5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5.3  爆破作业项目价格
根据《合同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平等互利的原则,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价格由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与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自行协商;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价格分别由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或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与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自行协商。建议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执行行业自律有关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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