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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奖惩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8月26日

        4.5.7 凡需预埋、预留的孔洞未在图纸上明确,造成打孔打洞,每处罚款500~1000元。
        4.5.8 监理人员不按质量验评要求参与现场验收或不参加物资的开箱验收,每次罚款500~1000元;若施工单位私自更换设备材料类型、质量等级,以劣充优、一低代高,不能及时发现制止,每项次处罚监理1000-2000元。工程量审核不严造成发包人工程费用增加的,视工程量的大小罚款1000~5000元。一旦发现与承包人私通或收取承包人好处,造成发包人财产损失的,发包人有权清除当事人,并向管理公司提出索赔。
        4.5.9 发包人在碰头会、例会以及其他形式的协调会上布置的工作,监理单位如未按时落实完成,每项罚款500~2000元。
        4.5.10 由于监理质量把关不严,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按相关分析会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对监理的考核详见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4.5.11 调试单位的调试方案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告或未按要求编写,每个每推迟一天罚款1000元;调试单位的试运计划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交,每次罚款2000元。
        4.5.12 由于调试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按损坏设备费用的20%进行处罚。
        4.5.13 由于调试单位不执行试运总指挥的命令,造成燃油多烧,按多用燃油总价的50%进行处罚。
        4.5.14 由于调试单位的原因,未按试运计划完成试运工作,按每天每项2000~5000元进行处罚。
        4.5.15 调试单位不经试运总指挥批准,擅自作主违反调试方案进行试运,每次罚款5000~10000元,如造成经济损失,同时执行直接经济损失20%的处罚。
        4.5.16 试运工作会(含协调、调度等会)上安排的工作,调试单位如未及时完成,每项次每小时罚款200元。
        4.6  消防、保卫、治安管理考核
        4.6.1 参建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向发包人综合部如实申报进场人员名单备案。
        4.6.2 参建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向发包人综合部申报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车辆通行证以及填报门卫管理所需的有关报表,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违者每人每次200元,车辆每辆每次500元。
        4.6.3 参建单位所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其他施工单位的工作部位和场所,否则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4.6.4 参建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将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的责任人和物资出入审批办法交发包人综合部备案,否则扣治安担保金200~500元。
        4.6.5 物资出门必须按规定填报物资放行证,未按要求填报者,门卫有权扣留,如出现篡改物资放行证或使用过期放行证(当天有效)等做假行为,每次扣参建单位治安担保金500~2000元,如担保金不足抵扣,则从工程款中扣除。
        4.6.6 参建单位人员如在现场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及围攻、威胁、侮辱有关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参建单位治安担保金500~5000元,情节严重者,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6.7 参建单位人员如发生阻工闹事行为,视情节每次扣参建单位治安担保金500~5000元。
        4.6.8 参建单位人员如不服从门卫保安执勤人员管理,视情节轻重扣治安保证金200~1000元。
        4.6.9 由于参建单位管理不严,造成重大治安事件的,视情节轻重扣治安担保金2000~10000元,如担保金不足抵扣,则从工程款中扣除,并交公安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6.10 参建单位车辆进入施工区域,必须接受发包人执勤人员的管理,出门必须接受严格检查,否则每次扣治安担保金200~1000元。
        4.6.11 参建单位办理的车辆通行证,大车必须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的右上角,小车贴在左下角,且证件不得挪作他用,违者每车次扣治安担保金100元,情节严重扣治安担保金200~1000元。
        4.6.12 有下列危及消防安全的行为之一者,每次(项)罚款200~2000元,若造成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6.12.1 未按规定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员,未建立单位、部门、班组或岗位三级防火责任制,并未报综合部备案的。
        4.6.12.2 故意破坏或者擅自将消防设施和器材挪作他用的。
        4.6.12.3 擅自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堵塞道路的。
        4.6.12.4 在严禁烟火等重要防火部位吸烟、生明火的。
        4.6.12.5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乱接、乱搭临时电源的。
        4.6.12.6 在施工场地乱烧垃圾等可燃物品,尚未造成火灾的。
        4.6.12.7 从事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未经消防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
        4.6.12.8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或更换的。
        4.6.12.9 谎报火警,造成消防出警的。
        4.6.12.10 特殊防火区,着装不合要求的。
        4.6.13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每项)罚款1000~5000元:
        4.6.13.1 妨碍消防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4.6.13.2 参建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未落实消防责任人,未按规定悬挂防火明显标志的。
        4.6.13.3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拒不按消防监督部门通知要求进行整改的,对发包人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项目,不按期完成或故意拖延或偷工减料的。
        4.6.13.4 违反危险物品仓库设置要求和安全规定,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6.13.5 参建单位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的。
        4.6.13.6 在进行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性操作时,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
        4.6.14 由于消防违章而引起火灾的单位,每次罚款5000~50000元,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4.6.15 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或主动示出出入证件,违者不得进入,强行进入者,每人次扣责任单位治安担保金200元。
        4.6.16 伪造、涂改、转借综合部核发的出入证、车辆通行证者每次扣责任单位治安担保金200元,情节严重者扣治安担保金1000元。
        4.6.17 不服门卫管理,无理取闹,严重影响门卫正常工作秩序者,每人次扣责任单位治安担保金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6.18 由有关部门或单位陪同来建设工地参观、视察的外来人员,必须先报综合部审批,佩戴参观证才能进入,违者按无证人员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4.7  其他考核
        4.7.1 破坏现场永久性测量标示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视情节轻重处1000~5000元罚款,并承担恢复该标识的所有费用。
        4.7.2 物资管理承包单位如未履行职责,按以下规定考核:
        4.7.2.1各施工单位因硬件设施配置不到位,造成相关数据录入不及时,信息沟通不畅,视影响程度扣罚500-3000元/次。
        4.7.2.2库区管理修缮不及时、不到位,扣罚 200-10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扣罚 1000-5000元。
        4.7.2.3各施工单位对已领或已安装的物资没有保管维护措施(含防雨措施),罚款1000~5000元;已领或已安装的物资保管维护不当,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整改,如造成损失,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4.7.2.4各施工单位未及时接收和提运所指定交货地点的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和装卸工作;到货有损坏、丢失,未按规定通知甲方查看、追溯、取证、索取和办理相关记录;因人为因素延误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设备到货记录不齐全、不清楚,视情节轻重扣罚 500-5000元/次。
        4.7.2.5各施工单位对单件重量在30吨以上的物资或认为有必要的物资在实施装卸和运输前要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方案。在到货接收、装卸和运输过程中造成设备材料的损伤、损坏或事故,除承担损失责任外,扣罚500-5000元。
        4.7.2.6制度建立不规范、接卸记录台帐不清等扣罚200-1000元。
        4.7.2.7在开箱验收工作中,没有及时通知有关厂家、部门参加开箱验收;未按规定开箱验收,所造成的相应损失或罚款除全部由物资代管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外,另扣罚 500-2000元/次。
        4.7.2.8设备、材料在开箱验收中发现损坏、型号规格不符、数量短缺、资料不全等现象,由于取证不及时、不细致、记录不详细,而导致发包人与厂家协调困难的,视其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扣罚500-5000元。
        4.7.2.9设备材料储存、保管不符合有关规定并且没有按规定建立设备材料管理明细台帐,或因保管不当而造成设备材料的丢失、损坏、变质等,除承担全部损失外,另扣罚1000-2000元/次。
        4.7.2.10没有按防盐雾、防风、防潮措施进行设备储存的扣罚500-2000元/次。 
        4.7.2.11发生未经批准,私自挪用、外借或拆套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情形,除立即追回外(造成损失的要承担全部损失),另扣罚1000-3000元/次。
        4.7.2.12未经授权或充许,私自处理包装物,除没收全部所得和按价赔偿外,另处罚款  1000-10000元/次。
        4.7.2.13设备、材料使用后3天内,领料单位要将包装物归还物资代管单位仓库,由物资代管单位收集后设备物资部定期按规定处理,不按此规定执行的每次罚款500~2000元,包装物丢失的将按包装物价值的二倍折价扣款。
        4.7.2.14设备168小时试运合格后因移交物资台账不齐全而造成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移交工作,应在限定的时间补齐所有物资资料,另扣罚500-5000元/本(台账)。
        4.7.2.15在移交所剩下的设备、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时,因账务不清或实物数量不够,造成账物不相符,而给移交工作带来困难的,另扣罚5000元/台件。
        4.7.2.16设备安装需用的专用工具,施工单位填写《随机备品、专用工具借用申请单》,经有关人员审批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要明确归还日期,设备安装完毕应及时归还,若因使用不当有损坏或丢失,经工程部、设备物资部确认后,按原价赔偿。
        4.7.2.17每个单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供剩余设备、材料清单,并经工程部确认后交电厂设备物资部,否则按设备、材料原价赔偿。
        4.7.2.18物资在二次倒运和仓储管理工作中若出现装卸运输安全、物资安全、人身安全,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有关事故损失,乙方除负事件本身的全责和接受甲方相关规定的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另扣罚 1000-10000元/次。
        4.7.2.19造成设备、材料的损坏并造成事故,以及人身伤亡或其它安全事故,除承担一切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扣罚10000-50000元以上。
        4.7.3  施工单位对已领或已安装的物资没有保管维护措施(含防雨措施),罚款1000~5000元;已领或已安装的物资保管维护不当,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整改,如造成损失,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4.7.4  土建成品与已安装设备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保护、标识、警示、隔离等,每处罚款500~2000元。
        4.7.5  会议纪要(专题会、协调会、安全例会等)如未在会议结束后二天内签发到与会各方,每次考核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元。
        4.7.6  应参加会议人员无故迟到者每次罚款200元,无故缺席者每次罚款400元,随意早退者罚款200元。
        4.7.7  会议上安排的工作,未按要求及时落实完成者,每次罚款2000~5000元,并按每推迟一天2000~5000元进行处罚,如会上另有规定按会上规定执行。
        4.7.8  有关单位在接到工作联系单后,如不按规定进行办理,每次罚款200~500元。
        4.7.9  分包单位转包所承包项目,发包人可勒令主承包单位与其解除合同,并罚主承包单位10000元。
        4.7.10  参建单位现场服务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到位,每人每天罚款500元,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人每天罚款300元;现场服务人员到现场后没有及时向发包人工程管理部报到,按人员未到位处理。
        4.7.11  在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前,各单位未指定有关主管技术人员熟悉图纸或指定的人员没有代表单位准备意见,每次罚款500~1000元。
        4.7.12  所有参建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工程协调人员的统一调度管理,对拒不执行统一调度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00~10000元。
        5.附  则
        5.1本考核办法解释权属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
        5.2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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