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采用人工掘进探槽、坑探时,槽(坑)口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0cm的挡石防
止落物伤人。
1.2严禁在悬石下作业,严禁采用挖空槽壁自然塌落方法掘进。
1.3槽、坑壁应保持平整,及时清除松石。槽、坑口两侧1m范围内严禁堆放土石和工具。
1.4在松软易坍塌地层掘进探槽时,两壁应及时进行支护。
1.5作业区应有2人以上,槽内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相互间距应大于3m。
1.6深度超过3m时应以轻型钻机或浅井代替。
1.7采用爆破法掘进时,宜采用抛掷爆破或松动爆破法及无眼爆破,并控制药量,注意药包位置和抛掷方向;无眼爆破宜将药包贴在岩石表面、侧面或底部,采取覆盖措施,防止飞石伤人。
2.1井口应设置不低于1.2m的防护围栏,设不低于20cm的锁口挡石板,井口段井壁必须进行支护。
2.2掘进时遇不稳定砂砾层、含水层,应采取止水,降低水位、加强支护措施。
2.3在山坡上掘进浅井时,应清除井口上方及附近浮石(土)。上、下均有井位时,应先完成下部浅井后,在掘进上部浅井。井口1m范围内严禁堆放工具、燃料和石碴等,5m内严禁摆放、堆放大型设备或燃料。
2.4 井壁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扶梯,供人员上下,作业人员升井、下井应配挂安全带。禁止乘坐吊桶(筐)或者沿绳索攀登及徒手攀爬井壁升井、下井。
2.5 井下应设置安全护板。木质护板厚度不小于50mm,钢质护板厚度不小于5mm,护板距井底不超过3m,升降作业时人员应处于护板下方。
2.6采用爆破法掘进时,宜采用松动爆破法,并控制药量,采取覆盖措施;无眼爆破孤石时,宜将药包贴在岩石表面、侧面或底部,并控制药量,采取覆盖措施,防止飞石伤人。
2.7拆除浅井支护时,应由下而上,边回填边拆除。
3.1竖井断面根据井深、施工方法和施工设备而定,为便于支护一般采用矩形,其长边应尽可能垂直于软弱面。
3.2井口段必须进行支护,井身根据地层情况确定支护类型,可采用间隔支护、紧密支护、吊框支护、插板支护等方法,对砂砾层、含水层、岩层较为破碎的地段,必须采取止水、降低水位、加强支护等安全技术措施。
3.3 井口应有不低于1.2m围栏和不低于20cm的锁口挡石板,井下应设置安全护板,木质护板厚度不低于50mm,钢质护板厚度不应小于5mm,护板距井底不超过3m,升降作业时人员要处于护板下方。
3.4爆破掘进时,宜采用松动爆破法或光面爆破,控制好药量,做好防护措施。
3.5竖井应设人员上下扶梯,上下井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4.1井口应尽量选择在地形开阔、地层稳定的地方。
4.2井内设宽度不小于50cm的人行道,井内每隔20m-30m设一安全避让硐。坡度小于30°时,人行道可不设梯道,坡度大于30°时,人行道应设台阶或梯道。
4.3斜井口应设挡车门和挡车栏杆,井中设挡车器,运渣车必须有安全装置。
4.4提升机距井口不小于5m,提升机运行时,人行道禁止通行,运渣车下方严禁有人。
4.5提升机必须由专人操作,接近出口时应降低提升速度,运渣车上来后,应先关好挡车栏杆(门)才准摘钩,空车下放时,应先将运渣车与挂钩挂好后再打开挡车栏杆(门)。运渣车严禁乘人。
4.6采用轨道提升时,轨道铺设应平整、稳固,并适时清理轨道两侧的渣石,防止发生脱轨事故。
5.1在满足地质勘察要求的情况下,硐口位置应尽量选择在边坡稳固的部位,开硐前应清理硐口上边坡的浮石,视情况在硐口上方设防护栏并开挖截水沟。
5.2平硐地处道路边或者道路上方时,应有防护措施,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人员警戒。
5.3平硐地处交通干线(铁路、公路)下部时,其硐顶上方岩体厚度不小于15m,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后,方可施工。
5.4平硐穿过山间凹地施工时,其硐顶上方岩体厚度不小于15m。
5.5在破碎松散岩层开口时,必须进行支护,支框不得少于5榀,支出硐外不小于3m,以确保硐口安全。
5.6在流砂层或者涌水等不良地质地段掘进,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6.1坑探工程必须采用湿式凿岩,并有消声、减震措施。
6.2凿岩前,应进行“四查”、“四清”(检查和清除炮烟、残炮;检查和清除顶、帮、工作面浮石;检查和清除盲炮;检查和清除支护不安全因素)。
6.3严禁戴手套扶钎杆,严禁站在凿岩机钎下方,严禁站在正常钻进的凿岩机前方。
6.4操作人员需站在辅助设施上操作凿岩机时,辅助设施必须稳固牢靠。
6.5 凿岩操作时支架应调整适度,给压均匀,保持眼底、眼口、钎尾成以直线,严禁用外力撬弯钎杆进行凿岩。
6.6手工打眼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打眼前应检查工具是否完好,锤把是否牢固;
2)打眼时人员集中精力,钎子扶稳扶正,紧贴孔底,每打以锤转动一次,保证孔圆,并及时掏岩粉;
3)扶钎人应在侧面,不得在掌锤对面。
6.7风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连接风水管路时,应保持接头清洁,防止泥砂进入凿岩机造成的故障,同时必须捆扎牢固或拧紧接头,捆扎物应平整,严禁有凸起的尖锐物;
2)操作者应站在凿岩机后侧面,一脚在前,一脚在后。开钻时,先开水,后给风,轻压慢转;凿岩终止时,先停水,后停风;
3)凿岩时应随时观察和检查胶管接头、机械连接部分,防止脱扣伤人;
4)储气罐、高压水箱安全部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灵活可靠、有效;
5)用风管清扫钻孔时,应控制风量,人员站在钻孔两侧,并戴好护目眼睛。
6.8电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硐内有瓦斯或者煤尘时,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岩机;
2)电动凿岩机绝缘电阻应大于50MΩ,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3)电动凿岩机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手套、绝缘胶鞋;
4)潮湿环境禁止使用电动凿岩机。
6.9严禁在竖井、浅井、斜井、平硐内使用内燃凿岩机凿岩。
6.10严禁打干眼和残眼。
7.1药包加工
7.1.1加工起爆药包应在作业点附近光线良好且其他人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作业需要量。
7.1.2加工药包时,应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卷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药卷。
7.1.3 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或雷管脚线将雷管紧捆在药卷中,若为电雷管,检测后应短路连接。
7.2装药
7.2.1装药前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7.2.2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7.2.3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7.2.4禁止明火照明。
7.2.5禁止使用硝化甘油炸药或变质炸药。
7.3炮孔填塞
7.3.1装药后必须保持填塞质量,严禁无填塞进行爆破。
7.3.2 填塞材料采用粘土、砂、岩粉等和水以2:1或3:1的比例混合,粘度以用手握住略使劲成形,松手后又不散为宜。
7.3.3禁止使用小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7.3.4填塞长度一般为最小抵抗线的1.2倍(炮孔深度为1m~1.5m时,不小于孔深的1/2,炮孔深度超过1.5m时,不小于孔深的1/3,且不短于0.75m),炮泥应边装边捣实,防止出现空段。
7.3.5填塞应谨慎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7.3.6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爆管、电雷管脚线。
7.4起爆
7.4.1应用电力起爆发或磁电起爆发,严禁用火雷管起爆。
7.4.2电力起爆
1)电雷管使用前,应使用专用爆破仪表逐个检查电阻值。电阻值应符合产品证书的规定。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安全处,检查合格的雷管两脚线应短路。
2)用于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同批次产品,康铜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的超过0.3Ω,镍铬丝雷管的电阻差不得超过0.8Ω;
3)应采用绝缘良好的爆破导线,长度必须保证爆破员能处于安全位置进行操作,严禁利用铁轨、钢管、钢丝绳、水和大地作为爆破导线;
4)在联入网络前,必须严格检查主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路和绝缘情况,各导线的两端应短路联结;
5)爆破导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联接前,必须测全线的总电阻值,总电阻值应与实际计算符合(允许误差±5%)。若不符合,禁止联接;
6)起爆器必须专人管理并上锁,严禁使用动力电源或照明电源起爆;
7)爆破作业场地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严禁采用普通电雷管。
7.4.3导爆管起爆
1)导爆管应平顺、完好,不得有折痕或打结现象;
2)电雷管或磁电雷管一次起动导爆管的数量不易超过30根,层数不宜超过3层,捆扎要牢固;
3)爆破导线长度必须保证爆破员能处于安全位置进行操作。
7.4.4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停止作业: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堵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距工作面20m内空气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的征兆;
6)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7)危机设备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8)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9)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10)未按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11)在大雾天、雷雨天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
12)遇有煤尘、易爆易燃气体,存在爆炸危险的。
7.4.5贯通爆破时,测量人员应及时提供两个贯通工作面间距离数据。量工作面间相距小于15m时,应停止一方掘进,并封闭一侧,设立明显标志。
7.4.6露天草地或林区在放炮前,应做好防森林火灾的措施。
7.4.7爆破(抛掷爆破物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5规定。
表5 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爆破类型和方法 | 个别飞石的最小安全距离(m) |
裸露药包爆破 | 400 |
浅孔爆破 | 300 |
深孔爆破 | 200 |
深孔药壶爆破 | 300 |
扩眼爆破 | 50 |
水深小于1.5m | 300 |
水深大于6m | 不考虑飞石的影响 |
注: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50%。
7.5爆破警戒和信号
7.5.1爆破工作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