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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14日

       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5 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9条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1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12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第13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4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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