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科长是安全科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全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4条 参与其他科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第5条 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技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技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具体建议。
第7条 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 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 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
第12条 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 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第15条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6条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17条按照煤矿安全奖惩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8条 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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