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条 未执行监控24小时值班制度,未保证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未及时处理监测监控异常数据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未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出现空班空岗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3条 本单位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4条 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控中心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控中心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副井提升机司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控维护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液压锚杆钻车司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爆破器材的导通编号发放清退制度
爆破器材贮存保管制度
单体支护工标准化操作规范
移刮板输送机工标准化操作规范
回柱放顶工标准化操作规范
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调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会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