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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23日

         第21条  未执行监控24小时值班制度,未保证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未及时处理监测监控异常数据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未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出现空班空岗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3条  本单位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4条  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控中心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控中心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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