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2绞车安装必须平稳牢固,要有固定式混凝土基础或钢结构框架式基座,基础或基座要与巷道提升水平保持一致,不偏斜,不垫角。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3.5.3小绞车采用地锚固定,所有固定地锚或基础螺栓要紧固无松动,无变位,无多余垫片,外露不超长。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维护,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元。
3.5.4绞车必须保持完好。护绳板不松动,不变形,安全可靠;制动臂、闸块、拉杆、操作手把、定位手把、制动拉杆、调节拉杆、定位装置等齐全完整,无弯曲变形;各部螺栓、销轴、调节螺帽、背帽等齐全完整;闸带必须完整无断裂,制动轮表面光洁光滑,无明显沟痕,无油泥,磨损不得大于2mm;施闸后,闸把的工作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2/3-4/5。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3.5.5小绞车钢丝绳要无弯折、无硬伤、无打结、无严重锈蚀、断丝不超限;绳端要固定可靠,两道压绳板齐全,不允许断股穿绳;钢丝绳要排列整齐,无严重爬绳、咬绳现象;钢丝绳直径要符合要求,缠绕长度不得超过容绳量。牵引到最大距离时,滚筒上的余绳不得少于3圈;钢丝绳钩头的插接或用绳卡的道数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钩头必须要有绳皮,绳皮无变形。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3.5.6绞车声光信号必须齐全可靠,按钮、钟铃等“五小”电器必须上板上架,便于操作;开关、电机等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绞车无人工作时,绞车开关控制手把应打回零位。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3.5.7小绞车操作管理牌板齐全。要有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和绞车管理牌板,管理牌板内容要完整准确(标明:绞车型号、牵引力、钢丝绳直径、电动机功率、容绳量、牵引长度、允许牵引空重车数、允许最大牵引载荷、绞车包机人)。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3.5.8小绞车、连续牵引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严禁违规操作。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3.5.9绞车司机必须在护绳板后操作,严禁在绞车侧面或出绳侧操作,严禁一边开车,一边处理爬绳;严禁不带电放飞车。严禁超载、超挂、蹬钩、扒车。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元。
3.5.10绞车运行时,跟车工、信号工必须配带口哨,需与绞车司机联系时,必须用哨子,严禁喊话或晃灯替代,运料时未携带口哨的罚责任单位100元。因联系信号不畅运行绞车发生事故,按事故追查处理。
3.5.11小绞车钢丝绳与滚筒必须按规定连接,不得出现挽疙瘩、断股等不安全隐患,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3.5.12巷道使用绞车:空收绞车绳时,须设专人提钩头,以防卡、扳道木等,滚筒缠绕绳排列要整齐,不松散,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后果严重按事故追查。
3.5.13绞车为对拉系统的,运料单位必须操作时带后钩,并安放人员看钩,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3.5.14绞车钢丝绳需每天检查,不得出现断丝断股,如有要及时更换,由于换绳不及时影响运料或造成潜伏隐患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3.5.15使用绞车时,不得反拉,不得拉落道车强行上道,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起吊重物应使用专用起吊装置,不得利用巷道支护的锚栓或锚索起吊,否则按事故追查。
3.6运输斜井管理规定
3.6.1在用提升斜井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跑车防护装置和阻车器,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的规定要求,并保证运行有效、可靠。没有按规定设置、不使用或维护不好,罚责任单位200元。
3.6.2提升斜井必须安设声光信号装置或斜井通讯装置,有一处不起作用罚责任单位100元。
3.6.3斜井的提升信号必须畅通,无通讯设施或信号不准提升,违者按事故进行追查,对责任单位给予200元罚款。
3.6.4斜井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否则不得开车。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3.6.5严格执行斜井“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不设岗拦人的现场负责人罚款300元,设岗不拦人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不听警戒人强行通过者,一律离岗培训2个月,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3.6.6斜井提升物料时,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车辆连接、装载、捆绑固定情况。出现超挂车数、连接不良、装载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3.6.7斜井提升特殊设备、装载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设备时,执行单车运送,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由专人指挥,采用专用合格的连接装置,并严格按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3.7斜井坡度大于12°的斜巷,应根据该区段稳装设备的提升能力,每半年由机电科核定一次,并把专项措施报安监站备案。
3.8运输物料车超高(高度从轨面算>1.8m)、超宽(宽度>车体宽度)、超长(>车体长度)、超重(物料重量>5T)超挂车辆时无专项安全措施,严禁入井,违者按事故进行追查。
3.9违章运送物料的处罚规定:
3.9.1不执行第3.9项内容规定进行运送物料时,责任单位罚款200元,违反规定的安监工,离岗培训两个月。
3.9.2因野蛮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按价追究其赔偿责任。
3.10严禁使用矿车底盘装运物料。如因条件限制,必须使用时,应制定专项措施,经审批后执行。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3.11在有坡度的巷道内装、卸设备和物料时,必须先将所装设备和物料人工倒至平巷段进行装车,或在平巷段卸车后人工将设备和物料倒至使用点,严禁在坡道上阻车直接摘挂钩。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特殊地点停放车要制定专项措施,必须采取有效的打掩制动措施将车辆可靠稳住,否则按事故追查。
3.12阻车器、挡车栏必须处于常闭状态,车辆在该区段运输时方可打开,运送物料后,操作人员要主动将阻车器立即闭合;发现一次不常闭罚责任单位50元。
3.13运送物料,车辆连接必须使用三环链和专用插销。使用U型鸭嘴连车时,严禁单耳车辆连接。如用螺栓替代插销,必须使用∮40×290mm的高强度螺栓,并带平螺母或在螺栓下部打孔,串开口销。如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200元。
3.14下料不到位或码放不整齐,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3.15抬落道车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工具要随车携带。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 机电管理
4.1井下各类开关、移变保护,必须按供电设计要求整定,如整定超过供电设计要求,发现一次按机电事故追查,并对机电科罚款200元。
4.2若施工队组在使用维护或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致使机电设备损坏的按事故进行追查考核,对使用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处罚。
4.3若发现因设备、配件供应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事故的,属于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供应的,应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尽快改进并予以赔偿,矿内部不进行考核。因修复质量出现的机电事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降级、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开除留用。
4.4下列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在井下解体:耙岩机、水泵、绞车、开关等。如需分解使用必须到机电科办理设备井下分解使用审批单,经机电科科长、机电矿长审批后方可井下分解使用。严禁责任单位私自拆解设备,私自挪作其他用途,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4.5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烧电机事故,除要追查事故责任外,罚责任单位集体按旧电机10元/KW,新电机40元/KW。
4.6凡绞车的双向护绳板或压绳板,不使用或乱扔乱放,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托绳辊不安装,罚责任单位100元。
4.7对检查出的设备不完好(包括开关不上架),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4.8出入井设备如因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对负责出入井装卸的单位根据设备损坏状况,经追查后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4.9对于设备转动部位的各类护罩由于变形造成机械磨擦,罚责任单位50元。
4.10设备入井后,在使用期限15天内发生故障,追查修理单位的责任;15天后发生故障,追查使用单位的责任,由机电科事故追查组进行追查,根据情节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4.11机电科人员不按标准验收,入井后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性能要求,罚验收责任人100元。
4.12每查出一台失爆;出现老鼠洞、羊尾巴、鸡爪子、甩保护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4.13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局部接地极的,每缺一处罚安装责任单位100元,多处短缺,累计扣罚,运行中的保护接地装置每一处不合格,及出现多处不合格累计扣罚。
4.14漏电保护,应装而不装或甩掉不用的,责任单位罚2000元。
4.15过流保护装置(包括短路整定的选择),每查出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
4.16未按规定装设“三专两闭锁”即风机切换装置的,擅自甩掉风电、瓦电闭锁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4.17煤电钻综合保护,照明信号综合保护,未装设或装设不起作用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4.18电动机综合保护(JDB)必须按规定装设齐全,整定合格,动作灵敏,未装或不起作用的,每发现一台罚责任单位100元。
4.19开关整定值和标志牌标定的整定值不一致,或无标志牌的,每发现一台罚责任单位50元。
4.20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带有防爆验收合格证,凡没有合格证的,每发现一台罚责任单位50元。
4.21局扇专用供电线路,严禁接入其它动力负荷,每查出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4.22对于各类保护等应装设接地极的设备,接地极装设不合格(包括接地极松、接地棒埋设半截等),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4.23井下开关、电机接线有压胶、接线毛刺、接线裸露、烫发头、防爆面油脏等,每检查出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4.24电气工作人员在操作或检修时,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的规定,罚责任单位100元。
4.25施工单位在未经机电矿长审批,私自将其它电气设备接入供电系统,罚责任单位100元。
4.26在生产过程中将电气设备防爆外壳损伤而导致失爆,罚责任单位2000元。
4.27发现一台设备三牌不全,罚责任单位50元。
4.28未按规定装设接地极,罚责任单位50元。
4.29责任单位不参加机电互检的,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4.30不按四检制项目进行检修,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4.31井下备用的电机、设备、电缆等都必须摆放整齐,电机加干燥剂并加护套,开关防爆面上油,电缆盘好,如发现一项不按规定执行,罚责任单位100元。
4.3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不持停电工作票停局扇专用线路高低压开关,否则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200元。
4.32风机检修日必须检修,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日期去检修,罚责任单位200元;如开了停电票不检修,或检修不认真,造成事故,罚责任单位300元。
4.33井下接拆电气设备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34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错停、送电事故,根据事故情节,给予责任单位200-2000元的罚款。
4.35井下严禁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和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否则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200元。
4.36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必须保持完好和防爆,否则出现一台设备不完好,罚机电科100元;出现一台失爆,按机电事故追查,罚机电科300元。
4.37机掘、普工掘设备、大型设备的四检记录和定检记录,不填写或不认真填写,罚责任单位50元,多天累计罚款。
4.38没有进行班检的单位,罚责任单位100元。
4.39对于检修不到位,组织不得力,且在生产班一个小时内发生事故,罚责任单位200元。
4.40由于设备、配件、材料自修、自制部件组织不到位或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检修的,要给予机电科200~1000元的罚款。
4.41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印制本单位各工种“检修单”,保证各班次的正常运作,发现一次各工种都无检修单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4.42经现场抽查,有意不带检修单的人员,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4.43现场抽查,检修单不认真填写内容不全,或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30元。
4.44在单据的收集整理上,经抽查每发现一次不收集整理,随意乱扔的或不按规定保存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4.45检查发现掘进机带病运转或截齿不全或附属设施不全,继续运转的,罚责任单位100元,造成事故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根据追查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4.46不按矿制定的“四检”制进行检修的,罚责任单位100元;不做记录或记录不清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4.47仪表损坏或不全的,每缺一件,罚责任单位50元;机体不清理油污,煤泥太脏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4.48对备用件不按规定保养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4.49转动部位无防护装置的缺一处罚责任单位者50元。
4.50机头侧护网缺一片罚责任单位50元;有侧护网但不安装的,罚责任单位50元。
4.51施工队组的备用拉条、上下托辊、H架等码放不整齐,罚责任单位100元;发现有损坏、埋没或淋水现象,罚责任单位100元,并按损坏程度,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4.52工作面撤退后发现有遗留的拉条、H架、托辊等部件,罚责任单位200元,并按原价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4.53施工队组巷道到位后,未与机电科联系验收私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4.54发现用皮带机拉条做戗压杆、抬、撬物料等现象,罚责任单位500元。
4.55所有绞车绳必须有绳皮,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
4.56绞车的压绳板必须正常使用,否则每缺一块或不起作用者罚责任单位200元。
4.57各类手把无变形或在限定日期内没有整改或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58各类销子齐全,合乎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
4.59各注油部位定期注油,若现场检查无油或无记录,罚责任单位100元。
4.60各机构连接部位转动灵活不锈死,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
4.61闸皮完好不断裂,闸皮磨损不超标,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62护绳板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