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8、施工队组上岗干部每班对本工作面按规定时间进行不低于3次的巡回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记录手册上,发现一次不检查的罚责任单位30元。
6.2.9、瓦斯员在执行告知行为的同时,与施工队组上岗干部的检查结果进行核对,气体浓度误差较大时,必须重新进行检查,以瓦斯员的检查结果为准。
6.2.10、当班仪器必须出井,不得连班使用,如发现仪器不出井连班使用的,罚责任单位30元。
6.2.11、出井甲烷传感仪时,应对其进行完好检查,如有问题,告知通风科并登记,以便及时修理,如发现有坏仪器不登记的,罚责任单位30元。
6.2.12、施工队组上岗干部对甲烷传感仪负保护责任,不得损坏,如发现人为损坏的照价赔偿。
6.3局部通风管理
6.3.1、风筒吊挂必须到位,凡风筒吊挂不到位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6.3.2、工作面人员私自放下风筒,罚责任单位100元。
6.3.3、施工队组对巷内吊挂风筒的绳子不得进行掐剪,否则每米罚责任单位50元。
6.3.4、施工队组巷内必须有备用风筒筐,没有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3.5、施工队组的风筒筐放置距离,机掘要求距工作面50米,普掘距工作面80米,不在此指定地点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6.3.6、施工队组在条件允许下,必须使用锚索吊挂固定风机,不上锚锁风机架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3.7、对于施工队组打烂、损坏风筒、弯头、泄压风筒、大小头、消音器、三通的情况,追罚责任单位1000元。
6.3.8、对于因施工队组人员违章操作,造成局扇停电停风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6.3.9、施工队组工作人员,未经通风科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作面风筒放下或断开,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6.3.10、施工队组在日常运输物料设备过程中,对损坏划破风筒的施工队组,破口在5cm以下的责任单位罚款200元。破口5cm---20cm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工作面无风、微风的按事故追查。
6.3.11、施工队组巷内物料码放,物料顶部离开风筒大于20cm,并不得挤压风筒,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6.3.12、施工队组因开关检修,或风机切换开关不正常,造成大小头,三通、卸压风筒损坏,对责任单位罚1000元,按事故追查。
6.3.13、施工队组打烂或扯烂风筒不及时更换的责任单位,罚1000元,并按事故追查。
6.3.14、普掘队组在机前挂新风筒的责任单位,发现一次罚200元。
6.3.15、施工队组把整节好风筒用做它用(如挡淋头水、开关、电机等物料)发现一处按风筒原价处罚,罚责任单位100元。
6.4通风管理。
6.4.1、未经审批手续私自贯通的责任单位罚2000元。
6.4.2、人为损坏通风设施,随意开停抽排风机的责任单位罚2000元。
6.4.3、对于处在巷道内的测风站、一通三防设施被损坏,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2000元.
6.4.4、巷道内的积水不得超过规定,(即积水不得淹靴,)发现一次超标扣罚责任单位500元。
6.4.5、主局扇停止运转,备用局扇不能自动切换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4.6、掘进工作面,主局扇停止运转,备用局扇启动期间,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未撤出人员继续工作的,应同时追究瓦斯员、安全员的责任;罚责任单位1000元。
6.4.7、主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由施工队组的负责人组织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6.4.8、抽排风机供电必须实现“三专”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6.4.9、施工队组在进出物料过程中,如碰、撞或钢丝绳拉坏风门等通风设施时罚责任单位1000元。
6.4.10、在井下施工队组私自使用构筑的物料(砖、水泥、沙子)影响通风部门构筑通风设施时,罚责任单位200元。
6.4.11、风门前后必须安装阻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并责成处理
6.5防灭火管理
6.5.1、施工队组在开口前必须按照规定在各地点配备齐全消防器材,并加强管理,不按规定配备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5.2、发现配备消防器材被损坏铅封和喷嘴,对责任单位罚300元。
6.5.3、配备各类消防设施队组任何人都无权挪作它用,否则有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如屡次发生类似情况将加倍处罚。
6.5.4、井下掘进工作面在施工前必须配齐灭火器、消防器材,如检查发现没有配齐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6.6自救器管理
6.6.1、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造成铅封损坏,根据佩带情况进行处罚,新发的自救器铅封损坏罚责任单位500元,主动更换罚300元,入井后无故开启铅封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6.6.2、员工出井后,必须将自救器交回机电科,严禁私自保管,对私自保管、不主动交回机电科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6.6.3、自救器领用牌丢失或人为损坏的,罚责任单位50元。
6.6.4、携带压缩氧自救器应避免碰撞,如因外壳损坏引起漏气,压缩氧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6.6.5、自救器不得私自转借他人,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100元。
6.7监测监控管理
6.7.1、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管理牌板、电缆、电缆绕线架子等必须由责任单位监督施工队组按规定标准移动到位,班中班后必须经常清理卫生,确保甲烷传感器整洁干净。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监控线不到位(机掘余线50米,普掘余线30米)未及时向通风科审领,造成事故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7.2、瓦探安装必须规范到位,否则扣罚责任单位100元,若监控线不够未及时向通风科汇报,罚责任单位500元,汇报后通风科未及时补加的,扣罚通风科500元。
6.7.3、施工队组未按规定装设“三专两闭锁”即风机切换装置的,擅自甩掉风电、瓦电闭锁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6.7.4、局扇专用供电线路,严禁接入其它动力负荷,每查出一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6.7.5、掘进工作面人员私自撤下甲烷传感器不吊,罚责任单位200元。
6.7.6、安装在掘进机的机载式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发现异常及时通知通风科值班室,否则扣罚责任单位300元。机载式断电仪不能正常工作且责任单位未汇报通风科值班室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6.7.7、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应将甲烷传感器移动到安全位置,避免出现强拉硬拽现象,防止监测设备和线路的人为损坏,爆破后及时恢复到标准位置。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并对损坏设备照价赔偿。
6.7.8、损坏甲烷传感器保护装置罚责任单位100元,损坏甲烷感器管理牌板罚责任单位200元。
6.7.9、施工队组工作面机前电缆必须按标准吊挂,严禁打结留余线,余线上电缆绕线架,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6.7.10、监测监控电缆不得挪做他用,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并对挪用电缆照价赔偿。
6.7.11、施工队组风瓦电闭锁不能正常工作,使用单位未及时处理和汇报原因,罚责任单位500元,并在作业会上通报。
6.7.12、施工队组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和擅自甩掉 风、瓦电闭锁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并在作业会上通报。
6.7.13、在冲洗巷道时不得冲洗监测监控设备,传感器说明牌板及线路接线盒,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如造成设备损坏的照价赔偿。
6.7.14、施工队组安装监测设备时,先办理安装申请单,后由施工队组负责将设备运送到位,并负责连接设备电源及闭锁,故意推委延期的罚责任单位100元。施工队组施工完毕负责回撤监测设备及其电缆,移交通风科后办理回撤单,未及时移交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6.7.15、必须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供电,需停电检修与监测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矿调度室同意,通风科值班领导安排后,方可停电(开停电票)。工作完成后应及时送电确保监测设备连续运行。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6.7.16、由于操作不当人为造成断电或设备损坏的,罚责任单位300元,并对损坏设备照价赔偿。
6.7.17、当监测系统信号发生故障时,施工队组必须配合处理,只有在信号正常后方可继续生产,故意推委延期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6.7.18、施工队组必须配合通风科每10天一次的风瓦电闭锁测试,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脱,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6.7.19、监测信号专用开关由所在施工队组负责维护管理使用,不得私自乱接其它设备,不得随意停电,有特殊情况必须汇报通风科经通风科值班领导批准方可操作。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损坏设备照价赔偿。
6.7.20、入井员工必须按规定使用便携仪,违者罚责任单位100元。
6.7.21、因使用不慎导致便携仪丢失损坏按原价赔偿。
6.8定位跟踪管理
6.8.1、通风科监测负责KJ301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维护及安装回撤的管理。
6.8.2、各施工单位必须保证KJ301人员定位系统监测分站电源箱的正常供电,需停电检修必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停电。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6.8.3、因井下人员作业操作不当,致使KJ301人员定位系统电缆、设备出现损坏,断伤等现象,必须及时通知通风科监测室。视设备损坏情况照价赔偿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罚款。
6.8.4、 KJ301人员定位系统所有设备按所在区域由施工队组负责监护,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通风科监测室。由于监护不当造成设备及电缆损伤罚责任单位300元,丢失设备电缆照价赔偿。
6.8.5、员工调动需向通风科监测室变更无线编码发射器的录入信息,如因工作调动产生的无无线编码发射器使用记录责任自负。
6.8.6、无线编码发射器丢失及损坏的照价赔偿。
6.8.7、入井员工必须随身携带无线编码发射器,每缺一次罚责任单位20元。
6.8.8、无线编码发射器的员工要不定期去通风科发放室检测编码发射器工作是否正常,如无线编码器无电不去充电,一经发现,有一次罚责任单位10元。
6.8.9、禁止员工携带他人的无线编码发射器入井,一经查出罚责任单位100元。
6.8.10、员工出井后不按时交回领用仪器,每有一天罚款50元。因矿内工作调动不需要仪器后又不及时变更仪器领用手续,时间超过一个月者,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6.8.11、通风科监测室负责执行考核。
7、 其它规定
7.1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不按时召开扣矿长50元(矿长不在时,罚代理者);科室、施工队不按时参加者罚责任单位30元。
7.2施工队、科室、值班领导无故脱岗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对当班工作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处理不当、交班不清,酿成事故的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重大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追究责任。
7.3在上级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二次复查不整改的罚1000元;对矿上各级隐患排查要求治理的隐患,没有按要求整改经跟踪复查属实的,每条罚责任单位100元,二次复查不整改的罚款200元,并停止生产整改;对矿下发的较大以上级隐患项目不能按期整改的罚责任单位500元,并停止现场作业。
7.4矿组织安全大检查时,被通知单位的领导和施工队必须按时参加,否则对领导或单位、施工队罚200元;对沿途及检查地点不认真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整改督促不力,检查后发生事故的,追究检查人责任,责任人罚款100~1000元;不按规定参加“三定”会的责任单位、施工队每人罚款200元。
7.5严格执行“四级隐患”排查制度,矿每月由主要领导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矿性隐患排查并召开“三定”会;各专业由分管领导负责每旬排查一次隐患并落实到有关单位,并要求跟踪复查、记录齐全;施工队每周将所施工地点的隐患排查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每发现一条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罚责任单位100元;施工单位处理不了的隐患没有及时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汇报,罚责任单位500元。
7.6 井下巷内及工作地点随意解下矿灯自救器、摘掉安全帽者罚款50元。
7.7 对职工在工作中行使“十项权利”,制止、检举“三违”现象进行打击报复者,处以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8对包庇“三违人员”和给“三违人员”讲情的,员工有权检举揭发,一经核实,对包庇者或讲情者罚款200元,对不坚持原则的管理人员罚款400元。
7.9工程施工必须一工程一措施,无规程(补充措施)施工的,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并立即停止施工。
7.10井下工作现场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安监员必须责令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7.1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
7.11.1不执行上级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定等,违反“三大规程”、“安全生产法”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7.11.2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致使职工无章可循;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导致现场管理混乱的;
7.11.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人员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7.11.4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设备缺陷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7.11.5在工作中,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的,发现违章作业不制止、不教育的;
7.11.6不按时对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不认真传达、考试、签字、贯彻执行的;
7.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责任(给予罚款100~5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其行政处分):
7.12.1对职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7.12.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拒不执行安监员监察指令的;
7.12.3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
7.12.4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
7.12.5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安监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7.12.6不积极配合事故追查的责任单位正职和相关人员;
7.12.7在事故追查过程中提供伪证人员;
7.12.8不积极配合负有考核职能单位工作人员检查的责任单位负责人。
8、未涉及的“三违”,可比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