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煤炭企业如何建立安全基金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8日

  三、安全基金的提取标准

  目前,煤炭企业用于安全投入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维简费及折旧资金,二是由原煤制造成本直接列支。根据对河北省煤炭企业2000~2002年安全投入情况的调查,并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我们提出以下提取标准:年产50万吨(含50万吨)以上的矿井5~10万/吨;年产50万吨以下的矿井5元/吨。其理由是:

  1.对年产50万吨以下的矿井(实际就是指小煤矿),必须采取固定费率,强制性提取,便于监督和管理。

  2.年产50万吨(含50万吨)以上的矿井,采取浮动费率,有利于南北地区差异、煤炭水文地质差异、煤炭赋存条件差异的调。如果采用固定标准,太粗则不符合实际,太细则不便于管理。

  3.年产50万吨(含50万吨)以上的矿井,采取浮动费率,有利于调整煤矿集中支出的不平衡,有利于调整煤矿经济条件变化的不平衡。

  4.煤炭企业的安全支出具有阶段性提高的特点,如安全规程的修订、煤矿安全新设备、新设施的研究制及推广、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对人身安全要求的提高等。财务制度(提取标准)不可能随这些变化而经常变化和调整,采取浮动费率可以延长财务制度的适应期限。

  四、安全基金的资金渠道

  为了建立相对稳定的资金渠道,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来源:

  1.在现行维简费提取标准中分离一块,主要是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部分或“一通三防”投入部分,作为安全基金的提取标准,今后维简费不再承担这部分投入。根据河北省的情况,可分离出1.3元/吨,对国有、地方及乡镇煤矿,可根据产量及安全欠帐情况制定不同的标准,标准一旦确定就应按月足额提取。

  2.为尽快补还煤炭企业的安全欠帐,由国家统一规定,在5~10年内向煤炭用户征收安全基金,标准可按实际煤炭销量吨煤2元执行。

  3.减轻煤炭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将减轻税负的一部分转化为安全基金留在企业。

  根据煤炭企业的情况,1994年实行增值税后,企业流转税税负由原来的3%增加到9%,增长了6个百分点。为了解决煤炭企业的困难,增强发展后劲,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我们认为,国家应当将煤矿的税负降到税制改革前水平,并将减轻税负的收益拿出一块,转化为安全基金。我们提出以下三条减负途径。

  一是按应缴增值税的一定比例免征,直接留给企业。比如开滦的情况,每年应缴增值税大约2.5亿元,若减征20%,为5000万元,折吨煤2元左右。企业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后,每月直接减少应缴税额,企业可按月增加安全基金,避免了先征后返的繁琐手续和资金到位的滞后,又使安全基金可随企业产量增加,规模扩大、销售收入增加、上缴税金增加而相应增长。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