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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作出( )质监罚字〔 〕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 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于 年 月 日依法送达。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延期 (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每日按你(单位)应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