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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5日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将下列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受委托人代为行使。
委托行政执法权限:                             
委托行政执法期限:                             
委托期间,委托人和受委托均应做到以下要求:
1.委托人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的行
政执法权限;
2.委托人应当对受委托人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
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人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权,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指导:
4.受委托人不得越权行政。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为,受委托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受委托人违法、违纪行使委托权的,将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印章           受委托人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受委托人存档,一份委托人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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