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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在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无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暂扣涉嫌违法营运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暂扣车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1、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给当事人。
2、暂扣机关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