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保登保字【 】第 号
:
经查,你(你单位)
违反了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28条、29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你单位)下列物品(详见清单)予以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毁或转让上述物品,保存地点
附:登记保存清单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在作出本决定之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及《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应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文号栏:“( )”内填写机关代字;“【 】”内填写作出本决定的年份;“第 号”内填写当年作出登记保存决定的顺序号。
3.本决定书的抬头部分应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
4.“你(你单位)”后空格填写当事人的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基本事实;“违反了”后空格填写当事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5.登记保存不得超过7天。保存地点为现场或者其他指定地址。
6.本决定书应加盖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公章。
7.本文书一般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