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连市监 罪移 字〔年份〕×号
×××公安局:
×××(当事人)涉嫌×××一案,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移送你单位依法查处。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你单位如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请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我局,退回有关案卷材料。
附件:
(公 章)
×年×月×日
注:正文3号仿宋体字。抄送×××人民检察院,存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