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消除监管漏洞和盲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化企业创建不断深化,危险化学品信息建设不断完善。到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平稳可控,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强化危险化学品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标准,建立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本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有关工业园区管理机构)
2.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区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逐一再次进行核查,从源头提升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产业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委、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有关工业园区管理机构)
3.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安全管理。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运行等危险货物公路、水路全链条安全监管,规范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省界公路道口、重要公路桥梁、隧道、内河、饮用水源地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管控。加强港口、堆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储存场所安全管理,规范口岸查验执法、信息共享和应急处置,确保口岸通关周转安全。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严格执法检查,重点整治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委、区生态环境局、崇明海事局、崇明海关、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水务局)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防护距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等标准规范开展安全防护距离复核工作,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科委、区交通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消防救援支队)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持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化工装置、储运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2020年底前实现全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市科委、市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消防救援支队)
3.推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开发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按照《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进一步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1.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一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022年底前,依托重点化工企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组织一线岗位操作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外包施工队伍人员进行培训,形成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激励推动、部门协调配合、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格局。(区应急局、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2020年4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区应急局、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精准监管执法。结合实际,制定并及时公布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包括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内容),并严格落实执法检查任务,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规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资金投入,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设备以及检维修、特殊作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推广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记分制,试点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述职述安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做出安全承诺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分局、区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邮政崇明分局、崇明海关、崇明海事局)
2.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监管”的原则,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审提升工作。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应纳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和竞争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和水平。(区应急局)
3.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结合崇明化工产业特点,开展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和使用方面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辖区内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开展梳理排查工作,专项检查相关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邮政崇明分局、崇明海关、崇明海事局)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各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落实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招聘录用力度,强化各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能力建设。到2022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复训不少于2周。委托化工相关院校、专业机构或专家,定期对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化工理论、应急管理等方面知识培训,不断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区委编办、区应急局、有关工业园区管理机构)
2.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完善危险化学品全过程信息监管系统,实现数据整合、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2020年底前借助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实现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等实时远程监控和风险监控预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电子标签,结合信息化仓库管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识别、电子路单、电子围栏等技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区应急局、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委、区市场监管局)
3.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企业和专家队伍,为政府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专业支撑和技术服务。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第三方技术审查,推广“执法+专家”模式。在危险化学品企业推广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动企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发生事故、联合惩戒等情况,优化费率浮动机制。试点保险机构开展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提升防灾减损服务水平。持续加强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不断规范专业服务行为。对发生弄虚作假、重大疏漏及有不良记录的专业服务机构,依法上报市应急局给予暂停资质或吊销资质等处罚,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在媒体曝光。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应急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科委)
4.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产业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消防站,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完善产业园区、港口等应急救援一体化平台,配齐配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宣贯培训,指导督促企业充分辨识安全风险、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储备,鼓励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公安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委、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现在起到2022年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起)。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各单位按照总体要求,分析研判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在的短板弱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广泛进行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乡镇、产业园区要按照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摸排评估。督促各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整改方案,深入细致地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风险隐患的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全年)。要按照“谁检查谁复查”的原则,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严格的复查和验收,并出具复查验收报告。区应急局要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巡查,检查专项整治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各相关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相关部门联动、集中会议协调、现场推进等各项措施,确保重难点问题整改落实。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全年)。要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总结报告应包括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检查企业数、发现隐患总数、重大隐患数、停产整顿企业数、关闭取缔企业数、行政处罚企业数、行政处罚金额等详实数据,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陆仁葵;联系电话:59610139;手机:13916331522;邮箱:sxj0191@163.com。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动员,迅速开展各项工作。各单位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相关部门要细化职责分工,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有序协调开展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精心部署,抓好督导服务。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积极有效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严格落实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检查并及时进行复查验收,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加强对专项整治的跟踪督促、检查指导,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帮助相关中小企业解决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难题,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
(三)广泛宣传,加强示范引领。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媒体、宣传册等线上线下各类宣传手段,及时宣传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和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同时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沟通,及时总结报送。各单位应分别确定1名分管负责人和1名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将名单报送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各单位要将细化的实施方案及时上报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及时对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经验和做法进行认真总结上报和推广。每季度末,要将本季度工作情况进行汇总上报;每阶段结束后5日内,各单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进行汇总上报;2022年12月1日前,各单位要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告进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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