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安全监督。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于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的在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和投入生产(使用)前必须报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验收。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论证和设立安全评价结束后,还需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建设项目安全立项、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审批、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第二章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一节建设项目设立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第二条所列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