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终止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和存在以下情况,6个月内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返还申请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请区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新建(含整合)矿山企业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
(二)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
(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到期后,采矿许可证获得延续的。
(四)因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后,再次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0号令)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京安监管一字〔2004〕65号)、《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京安监管一字〔2004〕76号)、《关于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京安监管一字〔2004〕77号)《关于印发<矿泉水地热地勘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范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安监管一字〔2006〕105号)同时废止。
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现场核查表
企业名称: 检查日期: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或依据 | 法规依据 |
1 | 开采技术 |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杜绝单壁顺序阶梯开采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2条 |
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m;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m,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2条 | ||
2 | 边坡稳定 | 阶段边坡角度、终了边坡角度符合规范、设计要求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1.1,5.2.1.3,5.5.2 |
边坡面上无浮石、危石和伞檐体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9 | ||
3 | 爆破作业 | 爆破作业应由专职爆破员进行,并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21 |
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 | |||
适宜露天矿山必须使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 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条件的指导意见》 | ||
4 | 机械装运 | 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 | 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条件的指导意见》 |
定期对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7 | ||
5 | 防洪设施 |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9.1.2 |
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4 | ||
6 | 塌陷控制 | 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1 |
7 | 安全距离 | 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暂行规定》第11条 |
8 | 电气设备 |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暂行规定》5.8.5.1,5.8.1.13 |
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5;《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暂行规定》第20条 | ||
9 | 警示标志 | 露天矿边界、危险地点地带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9 |
10 | 职业危害防治 | 存在粉尘场所的作业场所应结合生产工艺采用湿式作业、通风、密闭等防降尘措施 | 《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第23条 |
矿山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护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监督其正确佩戴、使用,定期对防护用品进行更换、维护、检修,并做好记录 | 《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第22条 | ||
11 | 监测监控 | 建有边坡监测监控系统 | 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条件的指导意见》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10 |
对边坡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定点定期进行观测 | 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条件的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