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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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现场核查表
企业名称: 检查日期: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或依据 | 法规依据 |
1 | 安全出口 |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2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3 |
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3 | ||
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4 | ||
2 | 矿井通风 | 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2.1 |
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扇,形成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并有通风系统图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2.1 | ||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 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条件的指导意见 | ||
井下炸药库及储存动力油的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2.6 | ||
通风系统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1.1-6.4.1.5 | ||
3 | 防排水 | 有水害防制措施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1 |
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2.3 | ||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3 | ||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4.1 | ||
4 | 防灭火 | 有防灭火措施,配备相应灭火设施、器材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9.2.1-5.9.2.2 |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2.2 | ||
消防供水水池容积应不小于200m3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3 | ||
木材场、有自燃发火危险的排土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80m以外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4 | ||
5 | 矿井提升 | 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必须安装到位;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21-23 |
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2 | ||
6 | 矿井供电 |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1.3 |
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6 | ||
7 | 矿井通讯 |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讯系统图,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作业地点通讯畅通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5.4 |
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5.4 | ||
8 | 顶板管理 |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8 |
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应根据顶板稳定情况和设计,留出合适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毁坏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10 | ||
9 | 放炮管理 | 爆破作业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12 |
10 | 职业危害防治 | 存在粉尘场所的作业场所应结合生产工艺采用湿式作业、通风、密闭等防降尘措施 | 《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第23条 |
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维修硐室等作业场所应采用各种有效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降低作业地点温度 | 《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第28条 | ||
矿山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护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监督其正确佩戴、使用,定期对防护用品进行更换、维护、检修,并做好记录 | 《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第22条 | ||
11 | 六大系统 | 在规定的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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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现场核查表
企业名称: 检查日期: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或依据 | 法规依据 |
1 | 设计规范 | 矿山排土场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设计 |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安全生产规则》4.3 |
设计中用明确规定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时可能的最大距离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 |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安全生产规则》5.4 | ||
2 | 管理到位 | 无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的现象 | 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条件的指导意见 |
无未经设计或技术论证在排土场内回采低品位矿石和石材的现象 | 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条件的指导意见 | ||
3 | 排土作业 | 汽车排土作业时,作业区设有置足够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 |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安全生产规则》6.1 |
排土场反坡坡度符合要求 |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安全生产规则》6.1 | ||
排土场安全车挡的底宽、顶宽、高度符合要求 |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安全生产规则》6.1 | ||
4 | 排洪防震 | 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 |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安全生产规则》7.1 |
处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区的排土场,有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措施 |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安全生产规则》7.7 | ||
6 | 监测系统 | 排土场建有监测系统,定期进行排土场监测 |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安全生产规则》9.1 |
7 | 警示标志 | 排土场道路、作业区、滚石区等场所设有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安全生产规则》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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