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事实
2024年7月5日上午10时30分许,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某高速公路(一期)一标项目隧道支护拱架安装施工时,发生冒顶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0.5万元。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爆破进尺、炮孔深度均超出爆破设计要求,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缺岗,放任不具备资质的公司实施炸药雷管运输、炸药填装、雷管连接、起爆等爆破作业,不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9.3.10条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第5.1.2条、第5.1.5条和第6.2.1条等要求,该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罚款80万元。同时,行政执法部门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何某某依法进行了处罚。
02 专家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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