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以案普法|违规爆破引事故,重罚!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11月06日  ♡ 收藏本页

01 案件事实

2024年7月5日上午10时30分许,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某高速公路(一期)一标项目隧道支护拱架安装施工时,发生冒顶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0.5万元。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爆破进尺、炮孔深度均超出爆破设计要求,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缺岗,放任不具备资质的公司实施炸药雷管运输、炸药填装、雷管连接、起爆等爆破作业,不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9.3.10条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第5.1.2条、第5.1.5条和第6.2.1条等要求,该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罚款80万元。同时,行政执法部门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何某某依法进行了处罚。

02 专家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处罚。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安全生产举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