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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动火现场失管,违法必被追责!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11月06日  ♡ 收藏本页

动火作业危险性较高,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落实现场监护、防火隔离等安全管控措施。企业若存在现场管理缺位、安全防护不到位等问题,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为强化警示教育,苍南县通报2起动火作业现场管理缺失的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赤溪镇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动火作业未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案

违法行为:

2026年6月5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赤溪镇的苍南县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理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2026年7月7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苍南经开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动火作业未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案

违法行为:

2026年7月27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苍南经开区的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理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2026年8月21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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