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必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带病”运行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为强化警示教育,苍南县通报1起未按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典型案例。
苍南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
违法行为:2025年8月31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金乡镇卫城文化产业园的苍南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丁烷进行生产珍珠棉,现场未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处理情况:该企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3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延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2026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和整改完成后的结论性意见。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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