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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疏散通道生命线,标志设置须到位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11月06日  ♡ 收藏本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险情发生时员工逃生的生命通道。若企业生产车间出口、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一旦突发火情,极易导致人员无法快速识别逃生方向,加剧事故伤亡风险。为强化警示教育,现通报2起企业生产车间的出口、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钱库镇某箱包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出口、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案

违法行为:

2026年7月15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钱库镇的温州某箱包有限公司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的出口、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的标志。

处理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2026年9月29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望里镇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出口、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案

违法行为:

2026年6月2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望里镇的苍南县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二楼生产车间的出口、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的标志。

处理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2026年7月22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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