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绞磨必须装设制动器,当绞磨暂时停止转动时应用制动器锁住,且推杠
人员不得离开;
3 松弛起重绳时,必须采用推杠反方向旋转控制,严禁采用松后尾拉绳的
方法。
11.2.10 地锚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锚可按经验做法,亦可经设计确定,埋设的地面不得被水浸泡;
2 木质地锚应选用落叶松、杉木等坚实木料,严禁使用质脆或腐朽木料。埋设前应涂刷防腐油并在钢丝绳捆绑处加钢管和角钢保护;
3 重要地锚或旧有地锚使用前必须经试拉确认,可采用地面压铁的方法增
加安全系数。11.3 起重机吊装作业
11.3.1构件吊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一个吊点起吊时,吊点必须选择在构件重心以上,使吊点与构件重心的连线和构件的横截面呈垂直;
2当采用多个吊点起吊时,应使各吊点吊索拉力的合力作用点置于构件的重心以上,使各吊索的汇交点(起重机的吊钩位置)与构件重心的连线,和构件的支座面垂直。
11.3.2 应根据建筑工程结构的跨度、吊装高度、构件重量以及作业条件和现有起重机类型、起重机的起重量、起升高度、工作半径、起重臂长度等工作参数选择起重机。
11.3.3 履带式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机运到现场组装起重臂杆时,必须将臂杆放置在枕木架上进行螺栓连接和穿绕钢丝绳作业;
2 起重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和该机说明书的规定安装幅度指示器、超高限位器、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
3 起重机工作前应先空载运行检查,并检查各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性。起吊
重物时应离地面200~300mm停机,进行试吊检验,确认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
4 当起重机接近满负荷作业时,应避免起重臂杆与履带呈垂直方位;当起重机吊物做短距离行走时,吊重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70%,且吊物必须位于行车的正前方,用拉绳保持吊物的相对稳定。
5 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载荷的80%。两机吊索在作业中均应保持竖直,必须同步吊起载荷和同步落位。
11.3.4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采用方木或铁板垫实,调整水平度,锁牢定位销;
2 起重机吊装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
室上方且不得在车前区吊装;
3 起重机作业时,重物应垂直起吊且不得侧拉,臂杆吊物回转时动作应缓慢进行;
4 起重机吊物下降时必须采用动力控制,下降停止前应减速,不得采用紧
急制动;
5 当采用起重臂杆的付杆作业时,付杆由原来叠放位置转向调直后,必须
确认付杆与主杆之间的连接定位销锁牢后,方可进行作业;
6 起重机的安全装置除应按规定装设力矩限制器、超高限位器等安全装置
外,还应装设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
7 起重机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11.4 扒杆吊装、滚杠平移作业
11.4.1 扒杆吊装前应使重物离地200~300mm,检查起重钢丝绳、各导向滑车、扒杆受力以及缆风绳、地锚等情况,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11.4.2 扒杆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合理布置各缆风绳角度,每根缆风绳必须设专人操作,缆风绳根数应按扒杆的形式和作业条件确定,人字扒杆不得少于5根,独脚扒杆不得少于6根;
11.4.3 扒杆吊物时,向前倾角不得大于10º,必须保持吊索垂直。扒杆的后方应至少有2根固定缆风绳和一根活动缆风绳(跑风);扒杆移动时应统一指挥各缆风绳的收放与配合,应保持扒杆的角度;
11.4.4 扒杆作业中和暂停作业时,必须确认拴牢缆风绳,严禁松解或拆除。
11.4.5 用滚动法移动设备或构件时,运输木排应制作坚固,设备的重心较高时,应用绳索与木排栓牢,滚杠的直径应一致,其长度比木排宽度长500mm,地面应坚实平整,操作人员严禁带手套填滚杠。
11.5 混凝土构件吊装
11.5.1混凝土构件运输、吊装时混凝土强度,一般构件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75%,桁架、薄壁等大型构件应达到100%。
11.5.2 混凝土构件运输、堆放的支承方式应与设计安装位置一致。楼板叠放各层垫木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屋架、梁的放置,除沿长度方向的两侧设置不少于三道撑木外,可将几榀屋架用方木、钢丝绑扎连接成一稳定整体;墙板应放置在专用的堆放架上,堆放架的稳定应经计算确定。
11.5.3 当予制柱吊点的位置设计无规定时,应经计算确定。柱子吊装入基础杯口必须将柱脚落底,吊装后及时校正,柱子每侧面不得少于两个楔子固定,且应两人在柱子两侧面同时对打。当采用缆风绳校正时,必须待缆风绳固定后,起重机方可脱钩。
11.5.4 采用双机抬吊装时,应统一指挥相互配合,两台起重机吊索都应保持与地面呈垂直状态。除应合理分配荷载外,还应指挥使两机同步将柱子吊离地面和同步落下就位。
11.5.5 混凝土屋架平卧制作翻身扶直时,应根据屋架跨度确定吊索绑扎形式及加固措施,吊索与水平线夹角不应小于60º,起重机扶直过程中宜一次扶直不应有急刹车。
11.5.6 混凝土吊车梁、屋架的安装应在柱子杯口二次灌浆固定和柱间支撑安装后进行。
11.5.7 混凝土屋盖安装应按节间进行,首先应将第一节间包括屋面板、屋架支撑全部安装好形成稳定间。屋面板的安装顺序应自两边向跨中对称进行;屋架支撑应先安装垂直支撑,再安装水平支撑,先安装中部水平支撑,再安装两端水平支撑。
11.5.8 混凝土屋架安装前应在作业节间范围挂好安全平网。作业人员可沿屋架上绑扎的临时木杆上挂牢安全带行走操作,不得无任何防护措施在屋架上弦行走。
11.5.9 混凝土屋盖吊装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走道或梯子,严禁人员随起重机吊装构件上下。屋架支座的垫铁及焊接工作,应站在脚手架或吊篮内进行,严禁站在柱顶或牛腿等处操作。
11.6 钢构件吊装
11.6.1 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构件,应按照钢结构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包括截面规格、连接板、高强螺栓、垫板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11.6.2 钢构件应按吊装顺序分类堆放。
11.6.3钢柱的吊装应选择绑扎点在重心以上,并对吊索与钢柱绑扎处采取防护措施。当柱脚与基础采用螺栓固定时,应对地脚螺栓采取防护措施,采用垂直吊装法应将钢柱柱脚套入地脚螺栓后,方可拆除地脚螺栓防护。钢柱的校正,必须在起重机不脱钩下进行。
11.6.4 钢结构吊装,必须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搭设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作业人员攀爬构件上下和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人员在钢构件上作业、行走。
11.6.5 钢柱吊装时,起重人员应站在作业平台或脚手架上作业,临边应有防护措施。人员上下应设专用梯道。
11.6.6 安装钢梁时可在梁的两端采用挂脚手架,或搭设落地脚手架。当需在梁上行走时,应设置临边防护或沿梁一侧设置钢丝绳并拴挂在钢柱上做扶手绳,人员行走时应将安全带扣挂在钢丝绳上。
11.6.7 钢屋架吊装,应采取在地面组装并进行临时加固。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按吊装工艺不同,可采用临边防护与挂节间安全平网相结合方法。应在第一和第二节间的三榀屋架随吊装随将全部钢支撑安装紧固后,方可继续其余节间屋架的安装。
11.7 大型墙板安装
11.7.1大型墙板起吊时混凝土强度应按方案要求不低于设计强度或设计强度的75% 。
11.7.2 大型墙板安装顺序,应从中部一个开间开始,按先内墙板,后外墙板,先横墙板,再纵墙板的顺序逐间封闭。
11.7.3 大型墙板外墙板应在焊接固定后,起重机方可脱钩。内墙板与隔墙板可在采取临时固定后脱钩,并应做到一次就位。
11.7.4 大型墙板同一层墙板全部安装后,应立即进行验收,并及时浇筑各墙板之间的立缝及浇筑钢筋混凝土圈梁,待强度达75%后,立即吊装楼板。
11.7.5大型墙板框架挂板运输和吊装不得用钢丝绳兜索起吊,平吊时应有预埋吊环,立吊时应有预留孔。当无吊环和预留孔时,吊索捆绑点距板端不应大于1/5板长,吊索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60º,吊装时,板两端应设防止撞击的拉绳。
12 建筑拆除
12.1 一般规定
12.1.1建筑拆除施工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必须由有拆除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
12.1.2 建设单位应提供被拆除建筑的详细图纸和相关资料,包括原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使用过程中的改建等全部资料。
12.1.3 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区进行勘测调查,评估拆除过程中对相邻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选择最安全的拆除方法。
12.1.4 建筑拆除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1)对作业区环境包括周围建筑、道路、管线、架空线路等,准备采取的措施说明;
2)被拆除建筑的高度、结构类型以及结构受力简图;
3)拆除方法设计及其安全措施;
4)垃圾、废弃物的处理;
5)采取减少对环境影响的措施,包括噪声、粉尘、水污染等;
6)人员、设备、材料计划;
7)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2.1.5 建筑拆除施工前,必须将通入该建筑的各种管道及电气线路切断。
12.1.6 建筑拆除作业区应设置围栏、警告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12.1.7 建筑拆除作业必须有统一指挥人员,施工前应向全体作业人员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进行岗位分工和岗位交底,使全体人员都清楚作业要求。
12.1.8 建筑拆除过程中,需用照明和电动机械时,必须另设专用配电线路,严禁使用被拆除建筑中的电气线路。
12.1.9 由于建筑改造、装修工程,当涉及建筑结构的变动及拆除时,应由建设单位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12.2 高处拆除
12.2.1 高处拆除施工的原则应是按建筑物建设时相反的顺序进行。应先拆高处,后拆低处;先拆非承重构件,后拆承重构件;屋架上的屋面板拆除,应由跨中向两端对称进行。
12.2.2 高处拆除顺序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由上至下逐层进行,不得数层同时进行交叉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保持未拆除部分的稳定,必要时应先加固后拆除,其加固措施应在方案中预先设计。
12.2.3 高处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稳固的结构部位上,当不能满足时,应搭设工作平台。
12.2.4 高处拆除石棉瓦等轻型屋面工程时,严禁踩在石棉瓦上操作,应使用移动式挂梯,挂牢后操作。
12.2.5 高处拆除时楼板上不得有多人聚集,也不得在楼板上堆放材料和被拆除的构件。
12.2.6 高处拆除时拆除的散料应从设置的溜槽中滑落,较大或较重的构件应使用吊绳或起重机吊下。严禁向下抛掷。
12.2.7 高处拆除中每班作业休息前,应拆除至结构的稳定部位。
12.3 推倒法拆除
12.3.1建筑物不宜采用推倒方法拆除,在建筑物推倒范围内若有其他建筑物时,严禁采用推倒方法拆除。
12.3.2当建筑物必须采用推倒法拆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砍切墙根的深度不得超过墙厚的1/3。墙厚小于两块半砖时,不得进行掏掘。
2 在掏掘前应用支撑撑牢,应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
3 建筑物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待所有人员退至建筑物高度二倍以外时,方可推倒。
4 钢筋混凝土柱的拆除,必须先用吊车将柱吊牢,再将柱根部一侧剔凿混凝土,用气焊切断柱一侧钢筋。然后方可用拖拉机将柱拉倒,拖拉机与柱子之间应有足够避开柱子拉倒时的危险的距离。
12.4 爆破法拆除
12.4.1 爆破法拆除施工企业应按批准的允许经营范围施工,参加爆破作业人员应由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12.4.2 爆破法拆除作业前,应清理现场完成预拆除工作,并准备现场药包临时存放与制作场所。
12.4.3 应严格遵守《拆除爆破安全规程》GB××××的规定。施工方案中应预估计拆除物塌落的震动及对附近建筑物的影响,必要时采取防震措施。可采取在建筑物内部洒水、起爆前用消防车喷水等减少粉尘污染措施。
12.4.4 爆破法拆除时,可采用对爆破区周围道路的防护、避开道路方向或规定断绝交通时间等方法。
12.4.5 拆除爆破作业应有设计人员在场,并对炮孔逐个验收以及设专人检查装药作业,并按爆破设计进行防护和覆盖。
12.4.6 爆破法拆除时,除对爆破体表面进行覆盖外,还应对保护物做重点覆盖或设防护屏障。
12.4.7 爆破法拆除时,拆除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或导爆管起爆网路。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电信通讯设备进入爆区前应先关闭。
12.4.8 爆破法拆除时,必须待建筑物爆破倒塌稳定后,方可进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研究处理,经检查确认爆破作业安全后,方可下达警戒解除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