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监区监区长是本监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监区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9条 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11条 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 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 定期组织干警、职工及学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监区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 组织好本监区新、老干警职工和新、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监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监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监区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 在本监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监区监区长未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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