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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4日

  (五)劳务工携带物品出公司,应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否则,传达室值班人员有权阻止其带物品。

  (六)劳务工要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秩序,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对违反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坚决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劳务工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领导。

  (二)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晚间有事外出,务在22时返回,特殊情况由所在部门提前告知传达人员、公寓管理人员,严禁越门、越墙进入院内。

  (三)公寓内卫生要保持清洁,要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者,按价赔偿。

  (四)不准乱接电源,不准使用电炉子等电器设备烧水、做饭、取暖等,违者没收电器,并罚款200元。对不听劝阻者,要坚决予以辞退。

  (五)不准引带闲杂人员入室,不准擅自留人住宿,特殊情况报公司行政处批准。

  (六)严禁在公寓内聚众酗酒、起哄闹事、打架斗殴、大声喧哗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七)严禁在公寓内搞任何形式的变相财博,违者严肃处理,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以法处置。

  (八)严禁偷接电话的行为,违者按济南市通信分公司盗用电话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辞退。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以法处置。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执行治安保卫、安全有关规定,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防范措施落实,年内未发生任何案件事故的。

  (二)见义勇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和险情,积极提出整改建议,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消除隐患,能够化险为夷。

  (四)认真执行本《规定》,对防火、扑灭火苗、扑灭火灾,奋勇保护国家财产做出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规定》的,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犯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中失职、渎职,使国家财产、公用设施遭受损失的。

  (三)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有盗窃行为的。

  (四)扰乱内部工作秩序,不听劝阻,不服调解造成损失的。

  (五)丧失警惕,不负责任,发生案件知情不报的。

  (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的。

  (七)发生案件知情不报,包庇罪犯,见危不救的。

  (八)随意挪用消防器材,故意毁坏消防设施的。

  (九)对不重视防火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本《规定》,造成火警、火灾的。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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