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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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部门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作为证据以 方式,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进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的证据清单如下:
以上证据在保存的期限内应当妥为保管,未经本机关同意,不得销毁或转移。
当事人签收: 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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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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