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本部门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享有
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年 月 日前到
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当事人意见记录:
当事人签名: 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