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保封(扣)字【 】第 号
当事人姓名:
地址:
经查,你(你单位)
违反了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4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你(你单位)下列物品(详见清单)予以查封(扣押),期限______ 。登记保存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毁或转让上述物品,保存地点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之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登记保存清单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在作出本决定之前,根据《水土保持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应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文号栏:“( )”内填写机关代字;“【 】”内填写作出本决定的年份;“第 号”内填写当年作出登记保存决定的顺序号。
3.本决定书的抬头部分应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
4.“你(你单位)”后空格填写当事人的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基本事实;“违反了”后空格填写当事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期限”后填写查封扣押的期限;“或”后填写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前填写作出该决定的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5.本决定书应加盖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公章。
6.本文书一般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