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处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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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本机关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登保字【 】第 号,对你(你单位)登记保存的物品,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水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及《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在7日内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2.文号栏:“( )”内填写机关代字;“【 】”内填写作出本决定的年份;“第 号”内填写当年作出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的顺序号。
3.本决定书的抬头部分应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
4.本决定书应加盖作出本决定的行政机关公章。
5.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作出本决定的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