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公字〔 〕第 号
关于 (案件名称) 一案,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作出 (行政决定的名称及文号) ,责令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在 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 (违法建筑物名称或所在地) 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名称或所在地)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如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