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公字〔 〕第 号
关于 (案件名称) 一案,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作出 (行政决定的名称及文号) ,责令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在 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 (违法建筑物名称或所在地) 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名称或所在地)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如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
某环境保护厅(局)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某环境保护厅(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某环境保护厅(局)调查询问笔录
某环境保护厅(局)现场检查(勘察)…
某环境保护厅(局)立案审批表
某环境保护厅(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案件协查函
整改复查意见书
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