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代通字〔 〕第 号
当事人: (姓名或名称)
地 址:
因你(单位) (具体行为内容及立即代履行的理由)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以及 (其他法律的名称及条、款、项) ,已决定由(行政机关或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立即代履行,代履行费用为 元(附费用清单)。代履行费用 (依法提出处理的意见) 。
如不服该代履行行为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上一级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叁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代履行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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