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代决字〔 〕第 号
当事人: (姓名或名称)
地 址:
因 (理由)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要求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 (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具体内容)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 (催告书名称及文号) ,经催告后你(单位)仍未履行。
鉴于你(单位)(拒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以及 (其他法律的名称及条、款、项) ,决定由 (行政机关或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代履行。
代履行的标的为 。
代履行的方式为 。
代履行费用预算为 元(附预算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代履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或(依据《××法》第×条、第×款之规定,费用由×××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上一级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叁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代履行人,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