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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变更主要负责人要及时 超期办理被处罚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11月06日  ♡ 收藏本页

案件事实

2025年8月2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日用杂品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陈某与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不一致,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查实该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在2025年2月由陈某变更为朱某某,但未变更《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处理情况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

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经营属于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意识、管理能力和履职情况,直接决定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04裁量阶次C,超过规定时限20日及以上,未提交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日用杂品公司作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主要负责人变更后,超过规定时限20日及以上,未提交变更申请,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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